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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瑾运输、贩卖毒品抗诉案

发布日期:2017-10-21 15:00:18  访问次数:[]

 

【案由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文书性质】判决书

【审结日期】1994.07.28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刑罚:以运输、贩卖毒品罪改判杨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附带民事赔偿:无

【核心术语、争议焦点、案例要旨】

 核心术语:贩卖毒品,海洛因,量刑过重

 争议焦点:

公安民警参与运输和贩卖毒品超过五十克以上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该如何处罚?

 案例要旨:

我国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不得贩卖毒品。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又进一步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决定》第十一条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公安民警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运输、贩卖海洛因超过五十克以上,并且从中获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运输、贩卖毒品罪。并且公安民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犯了毒品罪,因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应当从重处罚,处以死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并不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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