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分类】受贿罪
【文书性质】判决书
【审结日期】1994.09.24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程序】终审
【刑事罪刑情节】缓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受贿罪
刑罚: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发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万元;以受贿罪判处黄楚尧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司徒柏练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钟湾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文友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宋宝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
附带民事赔偿:无
【全文】
被告人 杨发雄。
被告人 黄楚尧。
被告人 司徒柏练。
被告人 钟湾。
被告人 李文友。
被告人 宋宝华。
被告人杨发雄等受贿案由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于1993年9月以受贿罪陆续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于1994年4月7日和5月18日对被告人杨发雄、黄楚尧分别以受贿罪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人司徒柏练、钟湾、李文友、宋宝华以受贿罪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上述被告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杨发雄于1991年1月至1993年9月,利用主管货物列车调度、下达装车命令的职务之便,收受货主连伟荣、黄伟平、黄容球、黄新强、蔡爱学、朱淑红、邓志红等人贿赂的钱物共折合人民币25.15万元。
被告人黄楚尧于1991年至1994年9月,利用审批货物运输计划职务之便,先后为货主朱淑红、陈镜湖、张国凡、蔡容安、番莲旺等审批要车计划及帮助落实装车发运货物,从中非法收受货主贿赂钱物共折合人民币19.2万元。
被告人司徒柏练于1991年1月至1993年9月,利用主管审批月度货物承运要车计划职务之便,为货主批车皮,从中收受货主朱淑红、邓志华、连伟荣、黄容球、黄伟平等人贿赂的钱物共折合人民币17.97万元。此外,被告人司徒柏练于1991年至1993年非法收受陈镜湖、冯文华送的“红包”、贿赂款人民币7000元(被其女儿擅自挥霍3000元)。
被告人钟湾于1990年春至1993年9月,利用主管货运组织工作之便,为货主排定装车或者通过他人为货主审批计划外车皮,从中收受货主朱淑红、邓志华、陈镜湖、张国凡、蔡爱学、黄容球等人贿赂的钱物共折合人民币10.4万元。
被告人李文友于1992年6月至1993年9月,利用主管卸车、编货运计划职务之便,为货主办理货车变更到站手续和审批补充要车计划,从中收受货主朱淑红、邓志华、张国凡、黄树祥、黄伟平等人贿赂的钱物共折合人民币4.4万元。
被告人宋宝华于1993年1月至9月,利用负责经办公司煤炭车皮计划职务之便,为货主分配煤炭车皮和申报车皮计划,从中收受货主陈镜湖、朱淑红、邓志华等人贿赂的钱物共人民币1.1万元。
1994年6月15日、7月5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发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万元,赃款、赃物全部没收;以受贿罪判处黄楚尧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赃款予以没收。
1994年6月7日、6月14日、7月6日、7月25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司徒柏练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赃款上缴国库;判处被告人钟湾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赃款上缴国库;判处被告人李文友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赃款上缴国库;判处被告人宋宝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赃款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文友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9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李文友的量刑部分,改判李文友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