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分类】抢劫罪,故意杀人罪
【文书性质】裁定书
【审结日期】1994.06.16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死刑复核
【刑事罪刑情节】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终审结果】死刑复核案例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抢劫罪,故意杀人罪
刑罚:被告人吴黎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胡志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余爱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附带民事赔偿:无
【全文】
被告人 吴黎宏。
被告人 胡志瀚。
被告人 余爱军。
被告人吴黎宏、胡志瀚、余爱军抢劫、故意杀人一案,由浙江省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淳安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994年6月3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上述被告人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吴黎宏、胡志瀚、余爱军为图谋钱财,曾多次预谋抢劫他人财物,策划作案的时间、地点、路线、手段及沉船杀人灭口的实施方案,并准备了炸药、猎枪、子弹、斧头等作案工具。
1994年3月3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吴黎宏、胡志瀚、余爱军携带上述作案工具,从千岛湖西园码头乘坐吴黎宏的摩托艇驶到猴岛附近水域窥测目标,伺机作案。5时30分左右,3被告人见“海瑞号”载客游船行驶到阿慈岛附近水域时,天色已暗,周围亦无过往船只,3被告人即驾艇靠上该游船。被告人余爱军手持猎枪,被告人胡志瀚手持斧头,二人蒙面先登上“海瑞号”游船,被告人吴黎宏手持猎枪也随即登上游船。3被告人上船后迅即冲入客舱,先将6名船员、2名导游逼入底舱,同时用猎枪、斧头威逼客舱内的游客,以“拿出钱来不伤害性命”相欺骗,迫使他们交出钱、物。嗣后将船上24名游客全部赶入底舱。胡志瀚手持斧头把守底舱出口,余爱军驾驶“海瑞号”游船驶至预定的沉船地点——黄泥怜水域深水区,随后二被告人一起把下底舱的铁梯抽出扔入湖中。被告人吴黎宏驾驶摩托艇到达深水区后,即登上游船与被告人余爱军一起将抢劫的钱、物装入包内放在摩托艇上。之后,3被告人为不留“活口”,按预定的沉船方案,打开游船上的消防栓,欲向底舱灌水沉船,因消防栓不能出水而未得逞。被告人吴黎宏即向底舱扔了3包炸药,炸药爆炸后引起底舱起火。被告人吴黎宏、余爱军还向底舱内开枪射击。吴黎宏又让胡志瀚从摩托艇上取来一桶汽油,倒入游船底舱,致“海瑞号”游船猛烈燃烧。游船上32名遇难者全被烟薫烧烤致死。3被告人作案后驾艇潜逃。途中将斧头等作案工具扔进湖中。当晚,3被告人逃到胡志瀚住处,将劫得的美元5000余元、台币15万余元、人民币3000余元、港币110元、戒指9枚、项链1条、照相机6架、摄像机1台、玉镯1只、手表3只等钱、物进行分赃。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吴黎宏、胡志瀚、余爱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预谋地采用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巨额财物的行为,以及为掩盖罪行,采用爆炸、纵火的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均已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
1994年6月1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吴黎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胡志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余爱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4年6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吴黎宏、胡志瀚、余爱军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被告人吴黎宏、胡志瀚、余爱军已被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