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分类】贪污罪
【文书性质】裁定书
【审结日期】1994.11.17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死刑复核
【刑事罪刑情节】并处,追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全部财产
【终审结果】死刑复核案例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贪污罪
刑罚:判决被告人王宾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附带民事赔偿:无
【全文】
被告人 王宾。1994年2月15日因犯贪污罪,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4年4月15日侦查终结;1994年6月2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分院以贪污罪将王宾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王宾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王宾在担任核工业部第二研究设计院财务处出纳期间,利用其掌管本单位的空白现金支票及负责到银行提款的职务便利,于1993年3月至1994年2月间,以在其掌管的空白现金支票上私盖支票专用章,提款不人帐的手段,先后33次从银行提取公款人民币140.4万元,据为己有。期间,被告人王宾还以涂改支票存根、提款少入帐的手段,先后8次将从银行提取的公款人民币5.4万元据为己有。
被告人王宾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45.8万元。案发后,追缴赃款人民币7.43万元,其余赃款均被其挥霍。
1994年8月18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王宾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巨额公款,已构成贪污罪,且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宾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王宾上诉后,1994年11月17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宾已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