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分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文书性质】裁定书
【审结日期】1994.10.24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死刑复核
【刑事罪刑情节】有期徒刑,缓期二年,追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终审结果】死刑复核案例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刑罚:被告人崔文瑞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沈惠兰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金如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曹培增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姚玉桥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附带民事赔偿:无
【全文】
被告人 崔文瑞。
被告人 沈惠兰。
被告人 赵金如。
被告人 曹培增。
被告人 姚玉桥。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红桥区税务局举报,于1994年5月6日以偷税罪对被告人崔文瑞、沈惠兰、赵金如、曹培增立案侦查,6月16日以投机倒把罪对姚玉桥立案侦查。1994年6月22日侦查终结;1994年8月29日,天津市人民检察分院以投机倒把罪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上述被告人犯罪事实如下:
从1993年4月开始,被告人崔文瑞、沈惠兰、曹培增等人即合伙进行代开、虚开、倒卖发票的犯罪活动。1993年5月至8月间,曹培增征得天津市轶通实业公司经理姚玉桥的同意,由沈惠兰等人成立了没有任何经营业务的天津轶通实业公司五金水暖购销部,作为该公司下属机构。并由姚玉桥向沈、崔等人提供轶通实业公司的天津市商业批发专用发票、商业零售专用发票、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共25本,由沈惠兰、崔文瑞等人对外代开、虚开发票916份,开出发票金额219.16万元,收取票面额百分之二的手续费,共获赃款4.3万元。其中,崔、沈得赃款3.19万元,曹培增分得赃款0.2万元,天津市轶通实业公司得赃款0.75万元。给国家造成流失税款21.9万元的经济损失。
1993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崔永瑞通过姚玉桥结识天津市安达实业公司经理李国安(另案处理),并征得李的同意,成立了天津市安达实业公司五金交化经营部,作为该公司下属机构。由李向沈等人提供安达实业公司的天津市商业批发专用发票、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共66本,由崔、沈等人对外代开、虚开发票3018份,开出发票金额686.4万元,收取票面数额百分之二的手续费,获赃款13.4万元,崔、沈分得赃款9.6万元,天津市安达实业公司得赃款1.1万元,姚玉桥得赃款300元。给国家造成流失税款68.6万元的经济损失。
1993年9月至1994年2月,由被告人曹培增与天津市北辰区建津五金土产经营部经理房国权(另案处理)商议,上交房票面数额百分之一点五手续费,由房提供天津市商业批发发票、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本,分别由崔、沈等人对外代开虚开发票421份,开出发票金额73.48万元。崔、沈分得赃款0.9万元,天津市北辰区建津五金土产经营部得赃款0.75万元,曹培增获0.2万元。给国家造成流失税款7.75万元的经济损失。
1994年1月至3月,被告人沈惠兰通过姚玉桥与天津市和平区清和街办事处干部赵金如相识,赵金如向崔、沈等人提供街道办事处所属兴发科实业开发公司、明达不锈钢制品经营部的天津市商业批发专用发票15本,增值税发票32本。由崔、沈等人对外代开、虚开发票1584份,开票金额345万余元。共获赃款15.35万余元。崔文瑞、沈惠兰分得赃款10.75万余元,赵金如得赃款4.4万元,给国家造成流失税款47万余元经济损失。
综上,自1993年4月至1994年3月间,被告人崔文瑞、沈惠兰等对外代开、虚开各种发票148本,开出发票5939份,开票金额1324.19万余元,共获赃款34.8万余元。沈惠兰、崔文瑞获赃款24万余元,赵金如得赃款4.4万元,曹培增得赃款0.4万元,姚玉桥得赃款300元,其余单位或个人得赃款5万余元。给国家造成流失税款145.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1994年10月6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文瑞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沈惠兰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赵金如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曹培增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姚玉桥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继续追缴赃款19.2万元,连同已追缴赃款依法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崔文瑞、沈惠兰、赵金如、曹培增、姚玉桥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94年10月1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崔文瑞、沈惠兰、赵金如、曹培增、姚玉桥的上诉,维持原判。
1994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崔文瑞死刑。10月27日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