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分类】受贿罪
【文书性质】裁定书
【审结日期】1994.06.29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死刑复核
【刑事罪刑情节】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全部财产
【终审结果】死刑复核案例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受贿罪
刑罚:判处郭子文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附带民事赔偿:无
【全文】
被告人 郭子文。
郭子文受贿、投机倒把案于1993年9月30日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4年2月15日侦查终结,经侦查查明:
一、1993年4月至6月,郭子文先后5次批准本公司借给江苏省连云港振海煤矿机械设备供应公司人民币3410万元,郭收受该公司经理李永纪的贿赂款人民币6万元。
二、1993年5月至7月,郭子文将本公司212万美元留成额度,分两次调剂给瑞得公司后,先后索得瑞得公司的贿赂款人民币30万元。
三、1993年5月,郭子文将本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存入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大连办事处后,收受该办事处副主任杨涛的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
四、1993年5月至6月郭子文将本公司人民币2500万元分三次转存入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城市信用社,郭收受该社王学兵给予的5万元人民币半年定期存款单一张。
五、1993年6月至7月,郭子文将本公司人民币10万元,通过北京圣地亚广告公司总经理助理吴红等人,赞助给“93中国企业文化节”组委会,收受吴红的贿赂款人民币8000元。
综上,郭子文利用职务之便,先后索要、收受企业、个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6.8万元。
六、1993年5月,郭子文为邹燕飞(同案被告)从中煤公司调剂出200万美元留成额度,并表示每一美元额度只收人民币3.2元,让邹燕飞进行交易。邹以每一美元额度人民币3.7元的价格,将中煤公司的上述美元留成额度倒卖给中化公司,得人民币749万元,除交中煤公司外,邹将人民币109万元存入个人帐户。邹燕飞得知郭子文被羁押后将赃款人民币100万元借给他人,另9万元交他人藏匿。
根据郭子文犯罪事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于1994年3月15日依法起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4年7月4日判处郭子文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郭子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4年6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