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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子文受贿、投机倒把案

发布日期:2017-09-19 11:55:17  访问次数:[]

 

【案由分类】受贿罪

【文书性质】裁定书

【审结日期】1994.06.29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死刑复核

【刑事罪刑情节】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全部财产

【终审结果】死刑复核案例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受贿罪

 刑罚:判处郭子文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附带民事赔偿:无

【全文】

被告人 郭子文。

郭子文受贿、投机倒把案于1993930日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4215日侦查终结,经侦查查明:

一、19934月至6月,郭子文先后5次批准本公司借给江苏省连云港振海煤矿机械设备供应公司人民币3410万元,郭收受该公司经理李永纪的贿赂款人民币6万元。

二、19935月至7月,郭子文将本公司212万美元留成额度,分两次调剂给瑞得公司后,先后索得瑞得公司的贿赂款人民币30万元。

三、19935月,郭子文将本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存入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大连办事处后,收受该办事处副主任杨涛的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

四、19935月至6月郭子文将本公司人民币2500万元分三次转存入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城市信用社,郭收受该社王学兵给予的5万元人民币半年定期存款单一张。

五、19936月至7月,郭子文将本公司人民币10万元,通过北京圣地亚广告公司总经理助理吴红等人,赞助给“93中国企业文化节”组委会,收受吴红的贿赂款人民币8000元。

综上,郭子文利用职务之便,先后索要、收受企业、个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68万元。

六、19935月,郭子文为邹燕飞(同案被告)从中煤公司调剂出200万美元留成额度,并表示每一美元额度只收人民币32元,让邹燕飞进行交易。邹以每一美元额度人民币37元的价格,将中煤公司的上述美元留成额度倒卖给中化公司,得人民币749万元,除交中煤公司外,邹将人民币109万元存入个人帐户。邹燕飞得知郭子文被羁押后将赃款人民币100万元借给他人,另9万元交他人藏匿。

根据郭子文犯罪事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于1994315日依法起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474日判处郭子文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郭子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46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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