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分类】受贿罪
【文书性质】裁定书
【审结日期】1994.06.29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死刑复核
【刑事罪刑情节】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全部财产
【终审结果】死刑复核案例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受贿罪
刑罚:判处被告人胡聪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附带民事赔偿:无
【全文】
被告人 胡聪。胡聪受贿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1993年8月22日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
被告人胡聪于1992年4月至1993年6月期间,在审批委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在批准向香港普益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省经济特区发展总公司北京公司等13个企业或经济组织发放贷款人民币6485万元,收受上述企业贿赂的人民币136.8万元。被告人胡聪将收受的人民币分别交由其妻以胡聪和亲属的名义存入银行或以胡聪名义放贷获利或寄存他人处,个人挥霍49万余元。
被告人胡聪在向上述企业发放贷款过程中,违反信贷审批程序,对其中部分企业资信状况不认真审查,致使所发贷款中的5千余万元至今不能收回,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根据胡聪犯罪事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于1993年11月23日依法起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6月4日一审判处被告人胡聪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胡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4年6月22裁定维持原判,1994年6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