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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中和、范干朝等人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窝赃案

发布日期:2017-09-16 18:23:00  访问次数:[]

 

【案由分类】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文书性质】裁定书

【审结日期】1993.10.29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死刑复核

【刑事罪刑情节】国家工作人员,数罪并罚,缓刑,数罪并罚,有期徒刑,缓期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终审结果】死刑复核案例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刑罚:以窝赃罪,改判徐秀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徐中和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范干朝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肖占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被告人孙宗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徐秀云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附带民事赔偿:无

【全文】

被告人 徐中和。19901126日因犯贪污罪被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1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 范干朝。

被告人 肖占卿。199395日因贪污、窝赃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 孙宗正。199395日因犯贪污、窝赃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 徐秀云。199382日因犯窝赃罪被依法逮捕。

徐中和等人贪污、受贿案,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119888月,徐中和任河南省汝州市代市长兼梨园矿务局局长期间,当时任该局副局长的范干朝为讨好徐中和,于同年11月让与梨园矿务局有业务关系的安徽某厂和浙江某厂各无偿出资10万元,汇至由朱德龙个人承包经营的梨园矿务局驻南北煤炭经销处,并由朱德龙将以上20万元取成现金,兑换成黄金以备贿赂徐中和。1989410日,徐中和携妻、女由范干朝陪同,外出“考察”。在“考察”期间,徐中和收受他人贿赂的金戒指6只、录像机一台、金砖8块、现金22万元。

2199051日,朱德龙按范干朝的要求,携款17万元,到梨园矿务局,由范收款送到徐中和家交给徐妻孙叶。19911116日徐中和得知朱德龙携款来到郑州,遂又向朱索取现金4万元。

319894月中旬,范干朝为徐中和购买一套红木桌椅,价值14250元、送到徐中和家。

4198811月至1990年期间,范干朝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朱德龙金戒指6枚,金项链1条,价值648079元。

5198811月、19896月至8月范干朝授意朱德龙,将承包梨园矿务局驻南北煤炭经销处的9万元承包费以现金形式分三次交给范干朝,范据为已有。

61989年春,范干朝与肖占卿、孙宗正合谋,以“为梨园矿务局派出所购车”为由,从财务处支出现金52万元。范将其中3万元送到徐中和家交给徐妻孙叶,并让孙给肖占卿、孙宗正各5000元。

71988819日,省煤炭供应总公司梨园矿务局分公司负责人周某某根据徐中和、范干朝的要求,分别送给徐中和现金1万元,范干朝1千元。

819883月至19899月,范干朝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2126246元供本人和他人从事营利活动。

91989年至1990年,徐中和案件被立案侦查期间,肖占卿、孙宗正伙同刘国强(另案处理)两次从徐家将赃物转移到肖、孙等人家中隐匿。

10199011月,徐中和被检察机关立案后,其女徐秀云便将价值489963元的存单转移埋藏;徐中和被依法逮捕后,徐秀云与其母孙叶将52件黄金(价值10058583元)从其家中花池内挖出,隐藏它处。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13日对徐中和、范干朝贪污、受贿案进行公开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中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索取贿赂、贪污公款,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被告人范干朝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侵吞、挪用公款,供本人和他人从事营利活动;为讨好徐中和大肆向徐行贿,其行为构成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肖占卿、孙宗正伙同范干朝贪污公款,帮助徐中和转移、隐匿赃物,均已构成贪污罪和窝赃罪。被告人徐秀云在徐中和被调查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积极参与转移赃款、赃物,其行为构成窝赃罪。

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中和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范干朝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肖占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被告人孙宗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徐秀云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徐中和、范干朝、孙宗正、徐秀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199310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

原判对徐中和犯受贿罪、贪污罪,范干朝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肖占卿、孙宗正犯贪污罪、窝赃罪,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对范干朝行贿罪,定性不准;对徐秀云窝赃罪,定性准确,但量刑不当。原判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终审判决如下:

一、驳服被告人徐中和、孙宗正上诉和范干朝部分上诉,维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中和受贿罪、贪污罪,范干朝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肖占卿、孙宗正贪污罪、窝赃罪的刑事判决。

二、撤销原判对范干朝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撤销原判对徐秀云的量刑部分。以窝赃罪,改判徐秀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最高人民法院19931029日核准后,徐中和已被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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