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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永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发布日期:2017-09-13 08:20:33  访问次数:[]

【案由分类】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文书性质】裁定书

【审结日期】1993.09.1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死刑复核

【刑事罪刑情节】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终审结果】死刑复核案例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罚:告人洪永林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附带民事赔偿:无

【全文】

被告人 洪永林。1991430日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其立案侦查。1991810日依法逮捕,1993818日提起公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9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侦查、审理,洪永林犯罪事实如下:

1983年至1991年期间,被告人洪永林先后利用担任广东惠阳地区行署公安处副处长、惠州市公安局局长的职权,批准惠州市物资局汽车贸易中心、惠州市机电公司旧机动车辆交易部等单位的100多辆走私汽车非法入户。批准李小明、高元芳等40余人到香港定居或从事商务活动。洪永林从中收受贿赂(含物品折价)共计港币914万元,人民币34万元。

此外,案发后,检察机关在缴获被告人洪永林的财产中,扣除洪永林受贿所得和合法收入外,尚有港币1445万元,人民币69万元,明显超过洪永林的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永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其超出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910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永林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洪永林的全部赃款赃物。被告人洪永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310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洪永林被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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