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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根和等八人贪污案

发布日期:2017-09-13 08:19:52  访问次数:[]

【案由分类】贪污罪

【文书性质】裁定书

【审结日期】1993.08.28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死刑复核

【刑事罪刑情节】明知,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自首,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终审结果】死刑复核案例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偷越国(边)境罪,窝藏、包庇罪

 刑罚:被告人薛根和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贻全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熊道先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东方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绍琼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德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熊元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戴开业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附带民事赔偿:无

【全文】

被告人 薛根和。

被告人 陈贻全。

被告人 熊道先。

被告人 赵东方。

被告人 杨绍琼。

被告人 张德全。

被告人 熊元龙。

被告人 戴开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19921020日以贪污罪对上述被告人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

被告人薛根和伙同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及张德全等人,从19921月至10月,不到一年的时间,利用薛根和在银行担任会计职务之便,采取内外勾结,先后盗取、开出银行空白汇票19张,擅自打盖密押,开具空头汇票不上帐、到外地银行解付,销毁底联与回单等手段,大肆进行贪污公款的犯罪活动。先后共贪污人民币3344万元,其中600万元因及时发现,贪污未遂。薛根和个人占用人民币612万余元,陈贻全个人占用175万余元,熊道先占用749万元,赵东方、杨绍琼占用311万元,其余为共同挥霍。

同时查明,被告人薛根和利用掌管票据交换、综合的工作之便,伙同陈贻全内外勾结,分别于1991125日、210日先后两次伪造进帐单夹进票据凭证的进帐单中,以假充真,由薛根和挥霍现金4650元。

被告人薛根和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涂改票据(代付)凭证的收款单位,编造假进帐单挪用海口市化工三厂等企业单位结算资金共六笔,计16万余元。

19928月薛根和觉察罪行将要败露,便与熊道先等人策划携款外逃,并作了携款的准备工作。当被告人薛根和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东风办事处接到外地查询汇票电话后,立即进行了潜逃行动。由熊元龙、戴开业连夜开车将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等送往广东省湛江市。并在该市市郊劳务粮油公司购销部经理陈某处提取现金后,当晚由戴开业找人带路从广西边境偷越国境,逃往越南。

根据被告人薛根和等人的犯罪事实,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199361日起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813日开庭审理。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等人利用职权,相互勾结贪污公款,构成贪污罪,系共犯。其中被告人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张德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被告人薛根和还犯有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为逃避法律制裁而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人均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熊元龙、戴开业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有重大犯罪嫌疑而协助他们逃避法律制裁将其转移、窝藏,均构成窝藏罪。

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根和等人贪污数额巨大,应予严惩;

被告人张德全是本案从犯,考虑到其归案后能积极协助检察机关抓获薛根和、熊道先等主要罪犯,对侦破此案起了一定作用,可从轻判处;

被告人熊元龙积极帮薛根和等人偷越国境,窝藏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应予严惩;

被告人戴开业积极帮助薛根和等人偷越国境,但考虑到案发后能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对侦破此案起了积极作用,可从轻判处。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1)项、第三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处:

一、被告人薛根和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贻全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熊道先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赵东方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被告人杨绍琼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被告人张德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七、被告人熊元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八、被告人戴开业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判决以后,几被告不服,上诉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8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被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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