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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树林等人非法经销假冒“红塔山”牌香烟案

发布日期:2017-09-13 08:18:36  访问次数:[]

 

【案由分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文书性质】裁定书

【审结日期】1993.08.1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死刑复核

【刑事罪刑情节】明知,共同犯罪,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从重,累犯,缓刑,累犯,考验期,无期徒刑,减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追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终审结果】死刑复核案例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罚:被告人韩树林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文富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殷山华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郭九富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兰宏先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王燕亮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附带民事赔偿:有

【全文】

被告人 韩树林。198611月因犯诈骗罪、重婚罪,被成都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年12月,成都军区空军政治部决定开除其军籍。服刑中被裁定减刑一年。19915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 王文富。

被告人 殷山华。

被告人 郭九富。

被告人 兰宏先。

19926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群众举报.昆明市有人大量销售假冒“红塔山”香烟。经查发现,在国内外享有盛名的,全国名优产品“红塔山”牌烟被假冒,还发现韩树林等人以部队名义,大肆贩卖假冒的“红塔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于1992713日依法对韩树林非法销售假冒“红塔山”香烟商标的犯罪集团案立案侦查。731日零晨1点依法拘留韩树林。经过审讯,韩树林供认了销售假冒“红塔山”香烟的主要犯罪事实。紧接着云南省检察院反贪局当机立断,组织力量紧急出动,于731日先后将张家齐、郭九富、殷山华、王燕亮、王文富等人依法刑事拘留,810日上述六被告人被依法逮捕。

经立案侦查查明;

19922月至7月,被告人韩树林先后纠集刘传升(军职人员,由部队另案处理)、李生尧(军职人员,由部队另案处理)、刘纯刚(在逃)、殷山华、兰宏先、贺白(另案处理)、杨培板(另案处理)、郭九富、王文富、王燕亮等人组成犯罪集团,以早已撤销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39518部”、“成都军区昆明生产基地”的名义,伪造印章,开设银行帐户,分别在昆明金马大酒店、人人娱乐城等饭店、酒店设立办公地点,有组织、有计划、有分工地大肆销售假冒的“红塔山”香烟。在进行非法活动中,谎称可供应部队和玉溪卷烟厂联营生产的“红塔山”香烟,可用军用飞机运输,保证在全国任何军用机场交货等等;韩树林等人身着军官服,以“部长”、“处长”、“政委’等身份到处洽谈签约。先后非法与河北省曲阳县烟草公司、馆陶县烟草公司、博野县工业购销公司、石家庄南光联合总公司、江苏省名蓉县郭庄商业公司、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烟草公司、河南省三门峡市烟草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双林糖烟酒公司、四川夹江县兴源贸易商行和所谓的“中国星光集团进出口贸易总公司”以及刘汉中等五省市十个单位和个人签订了供应“红塔山”香烟的合同十一份,合同总供烟数为37450件(每件50条),其非法经营额为96518750元,先后收取上述部分购烟单位的货款794万元。同时韩树林等还与福建省云霄县的假烟生产者签订了购烟合同,并用购烟单位的预付款,以每条38元至42元不等的价格与福建省烟贩子张翰(另案处理)等人,先后购进当地不法分子非法生产的假冒伪劣“红塔山”香烟1712件,转手以每条50元至58元的价格倒卖给上述部分购烟单位,从中非法获利1198400元。破案后,共追缴被告人韩树林等人倒卖的假冒“红塔山”香烟1270件(已销毁),扣押赃款338434020元。

1992925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于199326日,对韩树林、王文富、殷山华、兰宏先、郭九富、王燕亮等六被告人以投机倒把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云南省玉溪卷烟厂又以假冒“红塔山”商标侵犯该厂商标权,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上述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1993429日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韩树林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文富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殷山华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郭九富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被告人兰宏先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王燕亮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玉溪卷烟厂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六被告人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韩树林上诉理由是判决书认定其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与事实不符,自称是被迫利用部队名义签订非法销售合同;王文富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符,要求从轻判处;殷山华上诉理由是自己是在韩树林诱骗下参与犯罪,而判决书认定其为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郭九富上诉理由是自己只是在韩树林、卢正东(负责与省外假烟生产者牵线联系)二人之间起一定的介绍作用,原判决书定罪不准,量刑过重;兰宏先上诉理由是自己受雇于韩树林,本人没有投机倒把的动机和目的,也未实施投机倒把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上述被告的犯罪事实,有查获的大量书证(合同、协议、各种凭证及单据等)、鉴定结论、大量的证人证言在卷证实。还有查获的大批假冒伪劣“红塔山”牌香烟,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被告人韩树林为首组织犯罪集团,在一无资金,二无固定经营场地,三无营业执照及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盗用部队名义,身着军装,佩戴“中校”军衔,冒充现役军人,亲自与购烟单位洽谈签约,察看假烟生产情况,落实货源,指派集团成员验收和交接假烟,并与福建云霄的假烟贩子签订“联营”、“合作”协议,准备长期从事销售假冒伪劣“红塔山”牌香烟的犯罪活动。被告人王文富积极为该犯罪集团开设帐户,参与洽谈签约,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收取预付货款,转帐提现,行为积极。被告人殷山华积极参与销售假烟的犯罪活动,数次前往购烟单位交接假烟,履行合同。被告人郭九富在韩树林犯罪集团与福建云霄的假烟贩子之间牵线搭桥,两头领取报酬。被告人兰宏先积极为该犯罪集团介绍客户,促成“生意”成交。在亲自到福建云霄察看假烟生产情况后仍坚持参与该集团的活动,并在韩树林被拘留后两次给假烟贩子张翰打电话,通风报信,致使张翰得以逃匿,严重地干扰了本案的侦破工作。被告人王燕亮虽系受雇于人,但因其与韩树林有亲属关系,得到韩的信任,并参与一些转款进帐的活动。原审判决对该集团的犯罪事实和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情节的认定是正确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树林、王文富、殷山华、郭九富、兰宏先、王燕亮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暴利,结成犯罪集团,大肆进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其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投机倒把罪。韩树林在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且系刑满释放后三年内重新犯罪,已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判处。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被告人王文富犯罪行为积极,罪行严重,其要求从轻处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殷山华、郭九富罪行严重,兰宏先明知是假烟而积极参与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且情节严重。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王燕亮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原判已予注意,量刑已属从轻,其上诉称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鉴于上述被告的犯罪事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618日作出二审裁定:

一、驳回韩树林、王文富、殷山华、郭九富、兰宏先、王燕亮的上诉。

二、维持原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

对韩树林的死刑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1993810日核准死刑后,于826日韩树林被依法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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