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分类】走私罪,行贿罪
【文书性质】裁定书
【审结日期】1994.05.11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终审
【刑事罪刑情节】明知,自首,缓刑,无期徒刑,其他,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缓期二年,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走私罪,行贿罪,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刑罚:被告人乳山市商业局犯走私罪判处罚金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罚金10万元。被告人范占武犯走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建智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孙锡平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雪峰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颜世礼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王卫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邱国建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姜海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附带民事赔偿:无
【全文】
被告人 乳山市商业局
被告人 刘起山。
被告人 范占武。
被告人 刘宁。
被告人 王建智。
被告人 孙锡平。
被告人 王雪峰。
被告人 颜世礼。
被告人 王卫东。
被告人 邱国建。
被告人 姜海。
该案由威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93年11月13日移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下列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起山任乳山市商业局局长期间,于1992年10月,为使乳山市商业系统走私方便,多次向范占武、刘宁等人行贿、宴请,刘等人对乳山市商业系统的走私决定给予“照顾”。1993年7月上旬,范占武、刘宁等人为了能以罚款的形式从其他单位走私活动中获取非法利益,制定了一个《关于对走私单位按规定投案自首问题的紧急通知》,其中规定单位走私只能向威海市边防分局“投案自首”,走私物品在保本的原则下作罚款处理。在该通知下发前,范占武、刘宁根据事先对刘起山的允诺,先后将他们的意图和通知内容透露给刘起山,并暗示刘利用这个条件进行走私。刘起山遂与本局副局长李乃明等人积极与福建、香港走私分子联系走私香烟事宜,并再三向对方表示,走私活动有边防人员“保驾护航”,保证安全。7月16日,被告人邱国建受香港走私分子的指派到达乳山,通过乳山市商业局所属单位私设的电台与海上的走私船联系后,便告知李乃明装载香烟的走私船已在海上,并要求派员出海接船。刘起山得知后即与范占武电话联系。范占武告诉其“硬上不行”,并授意刘携带向外汇款凭证按照事先的约定到边防保卫分局办理“投案自首”手续。刘起山答应派人投案,同时要求范占武派员到海上将走私货“押回”并与海关交涉,范占武同意。随后,刘起山派李乃明持乳山市城市信用社出具的假汇款证明到威海市找到刘宁,办理“投案自首”手续。刘宁告诉其办理手续要有汇款存根或复印件。7月17日上午,刘起山、李乃明根据刘宁的要求派被告人姜海持变造的汇票存根复印件再次找到刘宁办理了“投案自首”手续。接着,范占武遂指派被告人王卫东带领三人持四支冲锋枪到乳山市准备出海接运走私船。王卫东等人到乳山市后,刘起山以辛苦费为名交给王卫东人民币5000元,并要求其少报走私香烟的数量。7月18日下午,王卫东、姜海等人乘被告人王雪峰按照刘起山的要求租用的渔船在海上与走私船会合,王卫东等人登船后根据航海日记和货运单,得知该船运载“将军”、“希尔顿”等四种牌号的走私香烟9900余箱。王根据刘起山“少报”走私烟的要求经与同行接船人员商议,决定谎报3000箱至4000箱(船到港后,王与刘起山商定报3000箱),并将收受的人民币5000元分予其他随行接船人员2000元。7月19日上午刘起山得知走私船下午到港,即组织人员到港卸货销售,并联系乳山市公安局长刘同晓(在逃)和孙锡平派员到码头“维持秩序”。当日下午三时许,走私船停靠乳山口港码头,孙锡平、王雪锋带领二十余名武装干警并出动三辆警车到码头“维持秩序”。走私船刚靠港时,威海市海关人员获悉赶到现场,执行缉私公务。王卫东随即向范占武报告,由范占武出面与海关方面交涉,海关工作人员撤离。当日下午四时许,青岛海关缉私艇赶到乳山口码头制止卸烟,范占武再次出面阻止海关执行缉私公务。海关人员为防止发生冲突,经与范占武等人一再交涉,商定不准卸烟,走私船不准离开码头,派人监护。而后于7月21日撤离青岛。海关工作人员撤离后,负责监护走私船的王雪峰立即打电话通知刘起山,刘立即组织人员,在孙锡平等人的保护下将走私香烟卸售一空。此期间,颜世礼曾接到上级不准卸烟的指示,但拒不执行,仍同意刘起山等人将走私香烟全部卸完。同时,颜明知走私香烟的数量超过3000箱,却根据刘起山的意图只封存了3000箱,其余走私香烟全部销售。乳山市商业局共走私香烟9953箱,走私价额人民币2208万元。
案件发生后,为了对付有关部门调查,颜世礼、王雪峰等人根据范占武的授意,编造了一个乳山市商业局走私香烟3000箱以及由他们几人决定卸烟的假证明材料,以掩饰、减轻乳山市商业局走私香烟的事实和责任。7月20日,被告人王建智听取了刘起山对此次走私情况的全面汇报后,明知乳山市商业局走私香烟的真实数量,但仍支持刘起山等人谎报少报走私香烟,并一再授意刘起山“报3000箱走私香烟就要有报3000箱的理由,保护自己就要有保护自己的办法”。当刘起山被羁押后,王建智又授意范占武等人承担卸售走私香烟的责任,并指使范占武到看守所通知刘起山及其他知情人员和责任人员,统一口径,掩盖事实真相,帮助刘起山等人逃避法律制裁。
除上述犯罪事实外,被告人刘起山自1992年12月至1993年6月,先后三次指使并参与乳山市商业局下属人民商场、酿造厂等单位走私香烟13800余箱,走私价值人民币2700余万元;1993年3月至7月,刘起山为了便于商业系统的走私活动,先后五次用公款向范占武、刘宁、颜世礼等人行贿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人民币41230元;1993年2月至7月,刘起山还先后八次收受乳山市商业局下属单位及个人贿赂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被告人范占武于1992年11月至1993年6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接受乳山市商业局等走私单位及个人贿赂人民币、美金及贵重物品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被告人刘宁伙同颜世礼于1993年4月购买走私轿车三辆进行贩卖,价值人民币13.5万元。刘宁获利2.5万元。刘宁还自1993年3月至6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走私单位及个人贿赂人民币及空调机、电视机、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共计人民币258087元。
被告人王建智自1990年5月至1993年6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接受有关单位及个人贿赂人民币、美金及贵重物品,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被告人孙锡平自1992年至1993年6月,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单位走私提供方便,从中接受走私单位和走私分子贿赂现金及物品共计人民币76968元。
被告人王雪峰自1993年1月至6月,先后四次购买走私旧车六辆进行贩卖,价值人民币56.15万元,王雪峰获利9.5万元。在此期间王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有关单位走私提供方便,从中接受贿赂人民币2.64万元。
被告人颜世礼于1993年4.5月份,伙同刘宁等人购买走私旧轿车五辆进行贩卖,价值人民币28万元。颜世礼获利7.5万元。颜世礼还于1993年3月至7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乳山市商业局等走私单位及个人贿赂人民币、贵重物品共3.6万元。
被告人邱国建于1993年3月至5月,受福建走私分子的雇佣,先后四次为乳山市商业局等单位的走私活动提供通讯联络。
该案于1993年11月25日由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994年2月8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乳山市商业局犯走私罪判处罚金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罚金10万元。
被告人范占武犯走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建智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孙锡平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雪峰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颜世礼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王卫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邱国建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姜海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刘起山、范占武、刘宁、王建智、颜世礼、王卫东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1994年5月1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