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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兰特大受贿贪污案

发布日期:2017-06-20 10:48:59  访问次数:[]

【案由分类】受贿罪,贪污罪

【文书性质】裁定书

【审结日期】1992.03.11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终审

【刑事罪刑情节】有期徒刑,追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受贿罪,贪污罪

 刑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淑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淑兰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附带民事赔偿:无

【全文】

被告人 刘淑兰。因受贿罪于19905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淑兰于19881月至1989年底,在担任北京光大实业公司第一业务部项目经理、中国华阳技术贸易总公司贸易处项目经理期间,利用为国内厂家办理引进国外生产设备、鉴定项目合同的职务之便,收受、索取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新型皮革厂、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淀粉厂、河北省廊房市淀粉厂。河北省赞皇县柠檬酸厂、河北省三河县白水泥厂、山西省城乡建筑设计院、山西省雁北地区家具公司、山西省晋中地区科技市场及美国大唐集团董事长陈达孝、美国太平洋企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郑香芝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25万余元、美元1425万元及组合柜一套、金戒指1枚、皮箱1只,地毯2块等物品。

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淑兰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涂改合同和单据、收款不入帐、虚报冒领等手段,先后侵吞河北省三河县白水泥厂、河北省赞皇县柠檬酸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新型皮革厂、北京光大实业公司、中国华阳技术贸易总公司的公款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美元139万元。

综上,被告人刘淑兰受贿的人民币、美元及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58万余元;贪污的人民币、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刘淑兰被抓获归案后,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被起获或追缴。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淑兰亦供认不讳。

199192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刘淑兰犯有受贿罪、贪污罪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2123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淑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淑兰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刘淑兰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923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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