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分类】受贿罪,贪污罪
【文书性质】裁定书
【审结日期】1992.03.11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终审
【刑事罪刑情节】有期徒刑,追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受贿罪,贪污罪
刑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淑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淑兰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附带民事赔偿:无
【全文】
被告人 刘淑兰。因受贿罪于1990年5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淑兰于1988年1月至1989年底,在担任北京光大实业公司第一业务部项目经理、中国华阳技术贸易总公司贸易处项目经理期间,利用为国内厂家办理引进国外生产设备、鉴定项目合同的职务之便,收受、索取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新型皮革厂、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淀粉厂、河北省廊房市淀粉厂。河北省赞皇县柠檬酸厂、河北省三河县白水泥厂、山西省城乡建筑设计院、山西省雁北地区家具公司、山西省晋中地区科技市场及美国大唐集团董事长陈达孝、美国太平洋企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郑香芝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25万余元、美元14.25万元及组合柜一套、金戒指1枚、皮箱1只,地毯2块等物品。
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淑兰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涂改合同和单据、收款不入帐、虚报冒领等手段,先后侵吞河北省三河县白水泥厂、河北省赞皇县柠檬酸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新型皮革厂、北京光大实业公司、中国华阳技术贸易总公司的公款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美元1.39万元。
综上,被告人刘淑兰受贿的人民币、美元及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58万余元;贪污的人民币、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刘淑兰被抓获归案后,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被起获或追缴。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淑兰亦供认不讳。
1991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刘淑兰犯有受贿罪、贪污罪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2年1月23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淑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淑兰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刘淑兰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92年3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