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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华特大贪污行贿案

发布日期:2017-06-20 10:48:28  访问次数:[]

【案由分类】贪污罪,行贿罪

【文书性质】裁定书

【审结日期】1992.03.11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终审

【刑事罪刑情节】其他,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贪污罪,行贿罪

 刑罚: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文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文华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被告人李文华全部个人财产。

 附带民事赔偿:无

【全文】

被告人 李文华。因贪污罪于19905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文华于198612月至198910月,利用经理职务之便,乘本公司承包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前门老正兴饭馆、王府饭店及日本仙台市福聚院钟亭工程之机,单独或结伙,以收款不入帐、伪造工资单虚报冒领工人工资、用假发票平帐为手段,先后侵吞工程款、劳务费及优质工程奖共计人民币399万元,美元15万元,港币2952万元。另外,被告人李文华还利用职务之便,以给公司上汽车牌照为名,攫取本公司公款08万元,将用公款22万元购买的“101”毛发再生精据为己有,并且勾结本公司其他负责人以奖金形式私分公款26万元,李个人从中得赃款045万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文华向北京市城区联合建筑工程总公司副总工程师张某和北京市城建工程委员会干部侯某行贿人民币08万元,港币02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文华单独或结伙贪污的人民币、美元、港币及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66万元,个人得赃款人民币44万余元;行贿人民币8952元。被告人李文华作案后,用赃款为自己及姘妇购买了汤加王国投资移民护照,企图携款外逃。所得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起获。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同案人供述等记录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文华亦供认不讳。

199181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李文华犯有贪污罪、行贿罪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2123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文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文华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被告人李文华全部个人财产。

被告人李文华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923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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