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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兴万贪污案

发布日期:2017-06-19 18:52:20  访问次数:[]

 

【案由分类】贪污罪

【文书性质】判决书

【审结日期】1991.08.10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终审

【刑事罪刑情节】明知,自首,悔罪表现,缓期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贪污罪

 刑罚:以贪污罪依法判处黄兴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附带民事赔偿:无

【全文】

被告人 黄兴万。

1994121日,被告人黄兴万携带200万元汇票到曲靖地区检察分院投案自首。122日,曲靖地区检察分院对被告人黄兴万以贪污罪立案侦查。1995315日,向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黄兴万犯罪事实如下:

19941月,被告人黄兴万到云南省烟草公司进出口公司结算1993年度的出口烟叶货款,结算过程中,黄发现其它复烤厂出口烟叶的价格比曲靖复烤厂的价高,当即提出调整烟叶价格,并擅自书写了1993年度出口烟叶价格的请示,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将三种烟叶的价格每吨上调了400元、700元和800元。随后,被告人黄兴万瞒着烟厂组织和领导,擅自对省烟草进出口公司私开发票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218585万元,比原定结算金额多出132912万元。在此之前,省烟草进出口公司已汇给曲靖复烤厂烟叶预付款1500万元,有偿外汇款40万元(厂财务科已将此款作为93年度烟叶预付款入帐)。黄兴万明知省烟草进出口公司已付款1500万元,结算后还应付烟叶余款68585万元,便要求省烟草进出口公司财务科将这笔余款分两笔汇出,一笔汇入曲靖复烤厂帐户5129万元,另一笔是提价后的烟叶差价款1329万元和40万烟叶款,共计1729万元,汇入被告人黄兴万自己开的曲靖市金叶商号帐户进行贪污。

19942月,省烟草进出口公司分配给曲靖复烤厂出口烤烟专用进口复合肥11747吨,每吨进价1700元,调拨价仅750元。被告人黄兴万瞒着厂里,私自到省烟草进出口公司办理了手续,并以代烟厂付款的名义从金叶商号汇款88万多元到省烟草进出口公司,便将11747吨复合肥截留占为已有。随后,黄兴万将这批复合肥全部卖给省农资公司跑马山仓储经营部,其中107485吨卖价为每吨2220元,有90多吨卖价为每吨1850元,被告人黄兴万共收回货款2559万元。扣除复合肥本金、运杂费和非法牟利,黄兴万从中贪污复合肥款1116万元。

以上两项,被告人黄兴万共计贪污公款2845万元。

199543日,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黄兴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黄兴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19918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黄兴万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84万多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特别恶劣,本应依法处理极刑,但被告人黄兴万在国家政策感召下,携200万元汇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退清全部贪污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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