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分类】贪污罪
【文书性质】判决书
【审结日期】1991.08.10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终审
【刑事罪刑情节】明知,自首,悔罪表现,缓期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贪污罪
刑罚:以贪污罪依法判处黄兴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附带民事赔偿:无
【全文】
被告人 黄兴万。
1994年12月1日,被告人黄兴万携带200万元汇票到曲靖地区检察分院投案自首。12月2日,曲靖地区检察分院对被告人黄兴万以贪污罪立案侦查。1995年3月15日,向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黄兴万犯罪事实如下:
1994年1月,被告人黄兴万到云南省烟草公司进出口公司结算1993年度的出口烟叶货款,结算过程中,黄发现其它复烤厂出口烟叶的价格比曲靖复烤厂的价高,当即提出调整烟叶价格,并擅自书写了1993年度出口烟叶价格的请示,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将三种烟叶的价格每吨上调了400元、700元和800元。随后,被告人黄兴万瞒着烟厂组织和领导,擅自对省烟草进出口公司私开发票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2185.85万元,比原定结算金额多出132.912万元。在此之前,省烟草进出口公司已汇给曲靖复烤厂烟叶预付款1500万元,有偿外汇款40万元(厂财务科已将此款作为93年度烟叶预付款入帐)。黄兴万明知省烟草进出口公司已付款1500万元,结算后还应付烟叶余款685.85万元,便要求省烟草进出口公司财务科将这笔余款分两笔汇出,一笔汇入曲靖复烤厂帐户512.9万元,另一笔是提价后的烟叶差价款132.9万元和40万烟叶款,共计172.9万元,汇入被告人黄兴万自己开的曲靖市金叶商号帐户进行贪污。
1994年2月,省烟草进出口公司分配给曲靖复烤厂出口烤烟专用进口复合肥1174.7吨,每吨进价1700元,调拨价仅750元。被告人黄兴万瞒着厂里,私自到省烟草进出口公司办理了手续,并以代烟厂付款的名义从金叶商号汇款88万多元到省烟草进出口公司,便将1174.7吨复合肥截留占为已有。随后,黄兴万将这批复合肥全部卖给省农资公司跑马山仓储经营部,其中1074.85吨卖价为每吨2220元,有90多吨卖价为每吨1850元,被告人黄兴万共收回货款255.9万元。扣除复合肥本金、运杂费和非法牟利,黄兴万从中贪污复合肥款111.6万元。
以上两项,被告人黄兴万共计贪污公款284.5万元。
1995年4月3日,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黄兴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黄兴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1991年8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黄兴万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84万多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特别恶劣,本应依法处理极刑,但被告人黄兴万在国家政策感召下,携200万元汇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退清全部贪污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