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分类】贪污罪
【文书性质】裁定书
【审结日期】1991.06.26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死刑复核
【刑事罪刑情节】其他,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终审结果】死刑复核案例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贪污罪
刑罚: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易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小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马瑛有期徒刑5年。
附带民事赔偿:无
【全文】
被告人 易芳。
被告人 刘小虎。
被告人 马瑛。
现已查明:1987年9月至1988年6月,被告人易芳在中国民用航空广州局运输公司售票处收款室任收款员期间,与刘小虎相勾结,为筹集到加拿大留学的费用,利用职务之便,假冒售票处其他售票员的姓名,从票务员处领取了500张空白客机票,然后伪造旅客姓名,采取小头大尾的手法,将其中的187张客机票的会计联改写为旅客少、短航线、票额小,而将乘机联、旅客联改写为旅客多、远航线、票额大,交由刘小虎持“中国康辉旅行社”“屋宇旅行社”等单位的证明到民航售票处作退票处理。二人从中侵吞会计联、乘机联全部票款共计外汇兑换券117211元。
1988年7月至1989年9月15日,易芳继续与刘小虎相勾结,采取上述作案手法,将涂改后的3549张客机票交由刘小虎、表妹马瑛及叶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香蜜湖度假村”、“广州市三元里铝型材厂”、“中国民间国际旅行社(广东)代理处”、“西樵山旅行社”等单位的证明到售票处退票,从中贪污会计联、乘机联差额款2802782元(其中外汇兑换券752342元),为易芳、刘小虎共同占有。
1989年9月15日,易芳将其与刘小虎共同改票贪污公款的真相告知马瑛,并要求马瑛继续为其办理退票,马应允。此后易芳采取上述作案方法,将私自填写好的123张客机票交给马瑛,由马瑛持“广州市三元里铝型材厂”等单位的证明到售票处退票,从中贪污会计联、乘机联差款218952元(其中外汇兑换券52608元),为易芳个人占有。马瑛则以每5元/1人(因一票多人,故以人计)收取易芳退票手续费2430元(其中外汇兑换券645元)以及日立牌21寸彩色电视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350元)
被告人易芳、刘小虎、马瑛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2218372元,外汇兑换券920577元。其中被告人刘小虎参与贪污公款人民币2050444元,外汇兑换券52608元,被告人马瑛参与贪污公款人民币166344元,外汇兑换券52608元,分得赃款人民币1785元,外汇兑换券645元,及日立牌21寸彩色电视机一台。
本案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1990年11月20日,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将易芳、刘小虎、马瑛贪污一案移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0年12月17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将此案起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年4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一、三项之规定,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易芳、刘小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马瑛有期徒刑5年。易芳、刘小虎、马瑛三被告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1年6月26日经再审裁定:驳回易芳、刘小虎、马瑛的上诉,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刑事判决。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91年12月24日对被告人易芳、刘小虎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