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分类】贪污罪
【文书性质】裁定书
【审结日期】1991.08.23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死刑复核
【刑事罪刑情节】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终审结果】死刑复核案例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贪污罪
刑罚:以犯贪污罪判处殷柏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附带民事赔偿:无
【全文】
殷柏青 男,33岁,湖北省汉阳县人,原系无业人员,1989年3月受聘担任上海环球冰箱厂经营服务部家用电器部经理。1990年3月21日因贪污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殷柏青于1988年4月至1989年7月,利用受聘担任上海环球冰箱厂经营服务部家用电器部经理的职务之便,以“购货支付货款”、“退回货款”等名义,先后侵吞、挪用公款人民币117万余元。殷以此巨款抵偿被自己请客送礼、包租轿车、购买高档消费品等挥霍殆尽的外单位预付货款。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殷柏青亦供认不讳。
本案经检察机关侦查终结,以殷柏青犯贪污罪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确认:殷柏青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513000余元,挪用公款593000余元,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1991年8月23日以犯贪污罪判处殷柏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92年5月15日,殷柏青在上海被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