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分类】受贿罪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罪刑情节】国家工作人员,缓刑,其他,有期徒刑
【全文】
被告人 厉复兴。原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第一建筑安装公司经理。
被告人厉复兴受贿一案,由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1991年5月31日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5月14日以受贿罪判处厉复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1992年5月25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判决认定部分事实失实,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厉复兴以“没有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6月26日二审改判厉复兴无罪。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是错误的,于1992年8月8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认真审查,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如下:被告人厉复兴于1987年初,在深圳认识了广东省湛江市驻深圳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人郑洪畴,郑求厉帮助其承揽建筑工程。厉复兴在本公司向青岛市海天大酒店工程投标后,即派人考察了郑的施工队伍,认为郑洪畴的公司可以承建海天大酒店。第一建筑安装公司中标后,厉复兴与公司其他领导商定,将海天大酒店工程转包给郑洪畴。
1988年8月,被告人厉复兴到青岛解决海天大酒店工程进度问题,在离开青岛前一天晚上,收受郑洪畴送的人民币1000元。
1988年11月,被告人厉复兴再次到青岛解决工程进度问题,并向郑洪畴转达了海天大酒店要求拆除临时工棚的意见,郑答应逐步拆除。厉临走时又收下郑送的人民币2000元。
1989年7月,海天大酒店第一期工程完成后,郑洪畴为使厉复兴在工程结算问题上为他帮忙,并帮助再承接一些工程,送到上海借看望厉复兴之机,送给厉人民币10000元。
1989年9月,被告人厉复兴通知郑洪畴到上海,对郑承包工程的质量提出批评并告诉郑自己要去巴基斯坦,郑即送给厉美元1000元。
根据厉复兴的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3年1月1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认定,被告人厉复兴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将青岛海天大酒店工程转包给郑洪畴后,共收受郑洪畴的人民币13000元、美元1000元。郑先后四次给厉复兴送钱都是在工程进行期间,每一次都与工程的进度等问题有关。郑洪畴送钱的目的是为了感谢厉复兴在转包工程中给予的帮助,并在工程问题上继续对厉有所求。厉复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故意也是明显的。被告人厉复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收受财物的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该案应重新审理,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