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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刚等人玩忽职守案

发布日期:2017-06-14 18:32:22  访问次数:[]

【案由分类】玩忽职守罪

【文书性质】判决书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终审【刑事罪刑情节】明知,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玩忽职守罪 

 刑罚:被告人孙永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付江涛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陈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朱朝辅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孙长满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连恒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新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执行二年。

 附带民事赔偿:无

【全文】

被告人 孙永刚。

被告人 付江涛。

被告人 陈刚。

被告人 朱朝辅。

被告人 陈长满。

被告人 王连恒。

被告人 王新生。

被告人 曲德福。

被告人 杨啰。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动力办事处金库于1992315日被盗128万余元。动力区人民检察院在协助有关单位侦查此案过程中,发现该办事处副主任孙永刚等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特大盗窃案件的发生。动力区人民检察院遂于1992410日对犯有玩忽职守罪的孙永刚、付江涛、陈刚、朱朝辅、孙长满、王连恒、王新生、曲德福、杨啰等九人立案侦查,415日侦查终结。经侦查:

该金库于19917月改建时,就严重违反中国农业银行(8724号文件规定,没有安全防范设施,没有拉开金库与四邻的距离,金库两侧是未住进人的居民住宅区,金库下面是设备层通道,为犯罪分子利用空房作案提供了条件。对这些留有隐患的严重问题并没引起办事处领导、安全保卫部门的重视。办事处副主任孙永刚,主管安全保卫工作,又是单位治安防范负责人。孙在主持金库的改建、警报器的安装工作中,都没有尽到职责,没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安全防范设施规范》的规定施工,把金库建在毫无防范措施的设备层之上。1991725日分行保卫处副处长王新生在审批金库改建设施方案时,明知《中国农业银行安全防范设施规范》中对金库设施的要求,却不负责任地在不符合要求的方案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

199111月动力办事处迁入新址后,没有安全防范装置,金库内外无一报警装置,更没有履行审批、验收手续,使这座留有严重隐患的建筑顺利投入使用。特别是孙永刚与曲德福既不周密调查了解金库四周地形位置和社情,也不研究制定金库安全防范措施,更没向值班、值宿干部和守库警卫、库管人员说明金库西墙外是尚未住人的居民区,要重点警卫的要求。

1992311日至14日,犯罪分子在金库西墙外连续几天凿金库的墙。凿墙的声音在办事处各房间都能听到,均未引起办事处领导以及保卫人员的重视。312日上午金库库管员将王连恒叫到金库内,告之金库左上方有异常响声,并指给方位,让其听声音。当王听到声音后,库管员向其建议“是不是向主任反映一下”,王连恒答应向主任反映,因当时未找到主任,事后也忘记了向主任报告。接着,又有本单位一名职工向该办事处经济民警队副队长孙长满反映,金库西墙有砸墙声,“金库有危险”,孙长满不仅不采取相应措施,反而说:“金库结实,给你一把镐,刨一天也刨不开。”由于王、孙等人思想麻痹,对群众反映的严重问题未予重视,也未采取措施,致使犯罪分子作案得逞。

动力办事处金库的值班值宿制度极不健全。曲德福对保卫、警卫人员严重失职、脱岗、漏岗,警卫人员不坚持24小时坐更制度以及守库员不在守库室执行双人24小时武装坐更守库制度等严重违章现象长期不予解决。314日晚朱朝辅在动力办事处担任值班负责人,朱丧失警惕,接班后本人先脱岗外出吃饭,又于18时许让另一名值班干部和两名警卫同时脱岗外出吃饭。特别严重的是在金库门口听到“咚”“咚”异常响声后,没能引起警惕,也未进行检查,盗窃分子凿开金库大墙,巨额现金被盗,仍未发现。付江涛、陈刚、杨啰等人都于当晚在金库执行警卫值宿任务,他们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哈尔滨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规范》的有关规定,擅离职守,脱岗外出吃饭。回来后,听到金库内有异常响声后,既不进行检查,也不报告,而是脱衣而睡,致金库被盗后,也未发现。

此案,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曲德福、杨啰犯有玩忽职守罪,但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做出免予起诉决定;孙永刚、孙长满、付江涛等七名被告人犯有玩忽职守罪,于1992427日向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哈尔滨动力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认为,孙永刚等人玩忽职守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于199257日依法判决:

被告人孙永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付江涛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陈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朱朝辅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孙长满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王连恒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王新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执行二年。

被告人孙长满、王连恒不服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孙长满、王连恒的玩忽职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得当,故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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