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分类】受贿罪
【文书性质】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死刑复核
【刑事罪刑情节】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终审结果】死刑复核案例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受贿罪
刑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森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全文】
被告人 高森祥。
被告人高森祥自1988年6月至1990年7月任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下称中信分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批准企业贷款或为企业担保货款过程中,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贿赂。其中:
1989年3月,中国正信集团化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泛信磁电厂总经理陈民先(另案处理)要求中信分行为其在香港的320万美元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银行担保,表示可以给高100万港币的好处费。高同意,并于3月6日签发了银行担保书。陈民先得到贷款后,从中提出30万美元汇给其合资股东香港永诚行经理陈剑帆(另案处理),让陈剑帆从中支付给高森祥港币100万元,陈民先同时告诉高森祥可向陈剑帆要款。同年4、5月间,高森祥到香港向陈剑帆要钱,陈取出20万元交给高。高森祥利用陈剑帆的香港身份证将该款存入银行,并亲笔在存款单上签了“陈剑帆”的名字,而将存款单回深圳自己保存。半月后,陈剑帆将存单从高森祥手中取回,带到香港为高森祥保存。1989年6月至1990年6月,高森祥又先后从陈剑帆处取港币10万元,美金5000元。
1988年12月至1990年1月,被告人高森祥在批准陈民先贷款人民币2790万元、美金760万元和进行担保其它贷款的过程中,还先后收受了陈民先贿赂的港币12万元、人民币8,000元。
1989年1月至1990年6月,广东茂源公司经理兼上星实业股份公司董事长梁思荣(另案处理),得到被告人高森祥的批准,陆续为茂源公司和上星公司从中信分行贷款人民币3100万元。在联系和办理贷款过程中,高森祥先后收受梁思荣贿赂的港币31.5万元、人民币51.8万元、劳力士手表一块(价值港币2万元)、佳丽牌彩色电视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500元)、达声牌音响一部(价值人民币1,800元)以上现金和实物折款共计人民币52.23万元,港币33.5万元。
1988年10月至1990年6月,香港永宁公司董事长陈文轩(另案处理)先后介绍几家公司经被告人高森祥批准从中信分行贷款共人民币1,970万元、港币350万元、美金490万元。此间,高森祥收受贷款单位及陈文轩贿赂的港币29.8万元、人民币5万元。高森祥还让陈文轩为其办理多米尼加护照一份,为此陈用去了港币14万元。
1989年初至同年8月,香港城兴贸易公司总经理李新明(另案处理)为梅县中旅储运公司并介绍梅县农房公司、宝安县万丰发展公司,经被告人高森祥批准从中信分行贷款共人民币300万元、美元50万元。尔后,高森祥收受李新明贿赂的银行存折一个,内有存款人民币5万元
1990年1月至3月,深圳市福兴珠宝金行经理林龙辉(在逃)通过被告人高森祥从中信分行贷款港币3,300万元,人民币700万元。同年7月24日,高森祥在香港收受了林龙辉贿赂的钻石戒指一枚(价值港币3万元)。
综上,被告人高森祥受贿现金及实物价款共计港币172.3万元、人民币63.03万元、美金5,00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大部被起获。
被告人高森祥身为金融部门领导,竟无视国家法律,大肆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该案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森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于1991年12月24日对特大受贿犯高森祥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