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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5】 吴金水、陈雪彬、冉仕勤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发布日期:2018-03-11 17:35:13  访问次数:[]

2015-08-06 作者:王地 来源:检察日报( 201586)

 

20127月至20134月,被告人吴金水、陈雪彬伙同冉仕勤等人分别从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龙田镇、江镜镇一带20多家养猪场收购、捡拾病死猪运回上迳镇蟹屿村一废弃养鸡场内屠宰,后以每斤1.41.8元的价格收购病死猪肉运回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山头村其老房子中冷冻加工后以每斤2.3元的价格售卖给某食品加工厂加工,并出售供人食用。 

2013510日,福建省福清市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015日提起公诉。20131219日,福建省福清市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吴金水、陈雪彬、冉仕勤有期徒刑六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至12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中,福建省福清市检察院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形成合力,共同打掉了一个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的地下产业链条。办案过程中,福清市检察院不仅通过加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方式,确保案件快速办理,还根据当地病死猪肉案件特点,向相关部门提出了探索有偿回收处理病死猪机制、建立猪肉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管理体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的检察建议,有效参与了当地的社会治理方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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