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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3】周雄、王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发布日期:2018-03-11 17:23:21  访问次数:[]

2015-08-06 作者:王地 来源:检察日报( 201586)

 

20126月至20145月,被告人周雄、王成以营利为目的,将自己在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经营的“周吴老坎串串香”火锅店餐厨泔水过滤加工成地沟油约2900斤供顾客食用。 

经鉴定,该地沟油底油中DBP(又称增塑剂或塑化剂,具有干扰内分泌的作用,可造成生殖和生育障碍)含量超标170%,自助底油超标33% 

被告人周雄、王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由白银区检察院于2014516日建议白银区食药监局稽查局移送白银区公安分局。次日,白银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同年530日白银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030日提起公诉。20141111日,白银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周雄、王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危害食品安全线索,系白银区检察院会同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在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发现并移送的。检察机关在接到食药监管部门通知后,第一时间抽调办案骨干赶赴现场,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提取固定证据,并迅速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由于反应快速、应对得当、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定性准确,为顺利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奠定了基础,有效震慑了犯罪。在2014年开展的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白银市白银区检察院共监督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7件,法院已作有罪判决3件。通过严厉查处多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有力净化了食品市场,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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