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案例分析实验室 
 物证技术实验室 
 庭审速录实验室 
 法律诊所 
 法律援助中心 

中心导航

 案例分析实验室 
 物证技术实验室 
 庭审速录实验室 
 法律诊所 
 法律援助中心 
  物证技术实验室  
当前位置: 中心首页>>中心导航>>物证技术实验室>>管理制度>>正文

实验指导教师职责规定

发布日期:2013-05-14 09:44:00  访问次数:[]

    为明确实验教师职责,规范实验指导行为,提高实验指导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担任同一实验课程指导的所有教师应定期安排固定时间进行集中备课,集中备课内容包括:统一实验内容、统一实验数据、统一实验要求、研讨自行备课中存在的问题、准备实验材料等。

第二条 任课教师在实验课前应充分备课,形成完整的备课笔记,期末交实验室检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合理有效安排实验内容,实验前应向学生讲授实验原理及实验注意事项,实验中认真指导学生完成实验内容,实验结束时应进行本次实验总结。

第四条 实验过程中对学生出现的问题应给予认真、耐心地讲解,并启发性地指导学生完成实验内容。

第五条 学生做完实验后,任课教师应对其实验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实验记录正确、实验仪器整理完毕方可在学生的实验记录本上签字,准许学生离开。

第六条 实验过程中,任课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纪律。记录学生迟到、早退、缺席及请假情况,监督学生自行完成实验内容。

第七条 实验课后,任课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册,给出合理成绩。

第八条 在实验中出现的实验事故,应立即研究处理,并填写好“实验仪器故障备忘录”,课后及时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报告。

第九条 凡参与本实验室工作和指导学生实验的人员,均应接受学院期末或年终工作考核。


物证技术实验室

二○一三年一月 

上一条:物证技术实验室安全守则 下一条:物证技术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