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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洪宝等人流氓集团案

发布日期:2017-06-03 20:00:08  访问次数:[]

 

【案由分类】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强奸罪,赌博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性质】判决书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死刑复核

【刑事罪刑情节】犯罪集团,主犯,无期徒刑,减刑,重伤,轻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立即执行

【终审结果】死刑复核案例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强奸罪 ★ ,赌博罪

 刑罚:段洪宝、段洪财、段洪喜、段洪友、张宝安、薛文思六名主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曲景明被判处无期徒刑;唐王伟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陶桂云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周传伟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张乐翠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金宪武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全文】

  被告人 段洪宝,捕前系辽宁省盖县芦屯镇芦屯堡村农民。1982年2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1984年11月10日因犯赌博罪被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85年3月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 段洪财,捕前系辽宁省盖县芦屯镇芦屯堡村农民。

  被告人 段洪喜,捕前系辽宁省盖县芦屯镇芦屯堡村农民。1985年2月12日因流氓行为被营口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院外执行;1987年4月7日因流氓犯罪被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87年4月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 段洪友,捕前系辽宁省盖县芦屯镇芦屯堡村农民。

  被告人 张宝安,捕前系辽宁省盖县印刷厂停薪留职工人。1983年12月30日因流氓犯罪被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5年9月14日被释放(减刑一年)。

  被告人 薛文恩,捕前系盖县芦屯镇芦屯堡村农民。

  被告人 曲景明,捕前系盖县芦屯镇芦屯站村农民。

  被告人 唐玉伟,捕前系盖县芦屯镇芦屯堡村农民。

  被告人 陶桂云,捕前系盖县芦屯镇芦屯堡村农民。

  被告人 周传伟,捕前系盖县纸箱厂工人。1983年9月因流氓犯罪被吉林省东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5年9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 张乐翠,捕前系大连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工人。

  被告人 金宪武,捕前系盖县芦屯镇芦屯站村农民。

  被告人 侯先凯,捕前系盖县芦屯镇北李屯村农民。

  被告人 王建礼,捕前住盖县芦屯镇芦屯街,无业。

  被告人 邹忠阳,捕前系盖县丝绸厂工人。

  被告人 李祥森,捕前住营口市鲅鱼圈区海东办事处柳树底村,系营口市鲅鱼圈区建筑公司工人。

  被告人 唐玉洪,捕前系盖县芦屯镇芦屯堡村农民。

  被告人 梁庆文,捕前系盖县芦屯镇西柳村农民。1987年5月28日因重婚罪被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8年5月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 王鹏林,捕前系盖县团山乡西崴村农民。

  被告人 张宝群,捕前系营口市鲅鱼圈区三家子村农民。

  被告人 邹锦利,捕前系盖县芦屯镇医院防保所防疫员。

  被告人 吕忠伟,捕前系盖县芦屯镇北李屯村农民。

  被告人 薛世福,捕前住盖县芦屯镇芦屯街,无业。

  被告人 张弘强,捕前住盖县芦屯镇芦屯街,无业。

  被告人 刘纯刚,捕前系盖县芦屯镇北李屯村农民。

  1991年2月10日盖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段洪宝犯有流氓罪和非法拘禁罪向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14日,盖县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段洪宝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段洪宝不服,上诉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4月9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改判段洪宝犯流氓罪,免予刑事处分,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段洪宝的二审判决量刑畸轻,于同年5月14日,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建议。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该案不仅量刑不当,而且掩盖着重大犯罪线索和政法干警徇私舞弊的嫌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汇报了情况并提出重查此案的意见和措施。1991年11月1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

  段洪宝案件经过营口市公安局、检察院重新侦查,查明,自1987年至1991年期间,原审被告人段洪宝伙同其弟段洪财、段洪喜、段洪友等人,通过血缘、家庭关系,纠集张宝安、薛文恩、曲景明、唐王伟、陶桂云等二十五名被告,结成流氓犯罪集团。段洪宝、段洪财、段洪喜、段洪友4名被告组织、策划、指挥流氓集团寻衅滋事,聚众持械斗殴,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流氓犯罪活动135起。致死1人,重伤1人,轻伤8人,奸污妇女25人,强掠民财200余万元。此外,段氏4被告除组织、指挥、参与集团犯罪活动外,段洪宝还强奸妇女4人,构成强奸罪;段洪财犯睹博罪,段洪喜、段洪友以及张宝安分别犯有盗窃罪,周传伟犯故意伤害罪。

  1992年7月13日,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段洪宝等人流氓集团案提起公诉。1992年8月7日至15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经一审判决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复核),段洪宝、段洪财、段洪喜、段洪友、张宝安、薛文思六名主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曲景明被判处无期徒刑;唐王伟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陶桂云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周传伟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张乐翠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金宪武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侯先凯、王建礼、邹忠阳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李祥森、唐玉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梁庆文、王鹏林、张宝群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邹锦利、吕忠伟、薛世福、张弘强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刘纯刚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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