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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惩处涉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王英生故意杀人案

发布日期:2017-10-29 14:10:41  访问次数:[]

2015-06-25 作者:戴佳 贾阳 来源:检察日报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英生因病在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针灸治疗,因感到效果不佳,遂产生报复之念。20121129日,王英生携带斧子到该院行凶,将为其治疗的针灸科主任医师康某某砍死。

20121129日,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对王英生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2012123日,经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批准,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对王英生执行逮捕。20121213日,天津市公安局以王英生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121221日,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王英生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132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王英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王英生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英生于2014422日被执行死刑。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因怀疑医疗不当而杀死医生,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案件。在该案办理中,天津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使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案发后,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公安机关案件讨论会。在公安机关将该案报送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南开区检察院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快速审结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英生。在该案移送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后,第一分院公诉部门于受理案件当日即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王英生并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严格审查案卷材料,核实相关证据,将案件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案件的办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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