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法援〔2013〕7号
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开展
2013年全省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暑假
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法律援助中心,省法律援助中心各高校工作站:
为了充分发挥河南省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以己专长服务群众,在实践中增长才干。省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于2013年6月下旬至8月在全省开展“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暑假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法律援助的重要讲话精神,做好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十周年及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援助内容的宣传,以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暑假宣传活动为抓手,引导支持高校学生社团组织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深入看守所、村(居)宣传刑事法律援助常识,提高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使困难群众掌握刑事法律援助申请的渠道和方法,提高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二、主要内容
各地各单位组织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利用暑假深入看守所、村(居)宣传刑事法律援助常识,12348法律援助咨询电话,开展法律咨询,指引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群众到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受理点申请法律援助。
三、工作任务
各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有效引导高校法律援助社团组织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活动。一是要针对宣传内容做好志愿者培训和宣传活动启动工作;二是在市级看守所等法律援助需求集中的地方,面向探视家属发放刑事法律援助宣传单,设立咨询点,开展法律咨询;三是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参与到法律援助机构办案中,向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机关的办案人员、工作人员宣传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四是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利用暑假勤工俭学、返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机,向身边的人宣传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和12348法律援助咨询电话。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部署,认真制定活动方案,要将本次活动与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十周年纪念活动相结合;要精心组织实施,积极引导高校法律援助社团组织宣传活动;要调动高校师生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促使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各地各单位在宣传活动中要做好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记录,将每位大学生志愿者的宣传活动情况和法律援助机构或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对宣传效果的评价录入河南省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志愿者诚信服务记录。
各地各单位应当利用新闻媒体扩大活动宣传效果,及时做好活动总结,于9月6日前,将活动实施方案、活动总结传真至省法律援助中心,并上报书面材料、图片及新闻报道资料电子版。
联系人:徐玉霞
电话:0371-65906405
传真:0371-65906402
电子邮箱:hnfyywk@126.com
附件:河南省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暑假宣传活动提纲
2013年6月3日
附件
河南省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
暑假宣传活动提纲
一、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中,对符合通知辩护范围或因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的刑事诉讼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法律咨询;
(二)刑事辩护;
(三)刑事代理。
三、刑事法律援助的通知辩护范围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指定辩护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刑事法律援助申请的,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四、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条件、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应提交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五、经济困难标准
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纯收入。
六、法律援助咨询电话:12348
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2013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