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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验教学中心档案及资料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21 21:37:06  访问次数:[]

为贯彻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精神和规定,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的档案管理,正确、全面反映实验室建设的历史,参照国家教委颁发的《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标准》及《关于报送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统计报表和数据》中的具体要求,特制定中心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一、档案管理的主体和范围

(一)中心负责的档案范围

1.学校下发的有关中心发展建设与改革等文件;

2.关于实验中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实验中心建设发展规划;

4.实验中心年度总结及各实验室考核情况等。

(二)各实验室负责的档案范围

1.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帐册、增置、报废、外调及内调等凭证,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维修等原始记录,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名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订货合同、技术资料、论证报告、使用记录以及测试样品的数据分析记录等;

2.实验室经费管理

各类申请立项报告,经费使用报告,购买仪器设备的清单以及经费使用效益报告等;

3.实验教学管理

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卡片,计算机题库软盘,各类学生上课情况、学生实验报告、成绩记录等;

4.实验人员管理

历届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称、专业分工、考核、晋升、奖惩、培训等,实验室人员的实验教学工作量,科学研究(包括论文、专著、鉴定、专利、获奖等)等方面的记录;

5.其他

实验室用房及环境条件的各种技术资料,实验室工作的各种统计数表,凡有保存价值(如:照片、底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等)且符合档案立卷的有关材料都必须建档、归档。

二、档案管理的要求

(一)中心及各实验室设专人负责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登记、档案分类编号、存档等工作;

(二)各实验室每年12月底以前把上年档案整理、立卷、归档保存,并向中心移交一份归档目录;

(三)各实验室建立健全工作档案的借阅、保存、交接责任制;

(四)各实验室要有防火、防潮、防蛀措施,防止工作档案损坏。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办公室(含实验室、会议室)卫生达标条件 下一条: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开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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