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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6-21 21:14:28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学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推动法学实验教学开展,充分发挥实验室的功能和作用,提高实验课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心必须努力贯彻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保证法学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服务。

第三条  中心及所属实验室建设应与学校建设总体规划、法律人才培养规模、层次以及学科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根据法学专业本、专科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写实验教学指导书和实验教材,安排实验指导人员,组织实验教学工作。

第五条  吸收现代科学研究的新成果、新装备,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不断研究和改进实验教学方法,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创新能力。

第六条  中心所属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七条  根据法学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提报实验室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下作好新增设备的论证、购置工作。

第九条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十条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账、物、卡的管理和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工作,做好与实务部门在实践课程、学生实习、在职培训、学生就业与科研等方面的合作。

第十二条  在学校和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领导下做好学生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中心隶属学校管理,是学校的一级教学单位。

第十五条  中心下设办公室和物证技术实验室、案例分析实验室、庭审与速录实验室、司法鉴定中心和法律援助中心等实验室,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各实验室根据教学需要可设若干分室,实验中心所属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消由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人员

第十六条  中心直属党支部书记负责党务全面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本中心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负责编制本中心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实验中心应承担的各项任务。

()负责实验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培训,考核工作。

()负责实验室资产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搞好实验中心的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工作。

()定期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做好中心管理工作记录,组织完成实验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中心全体人员分为管理人员、教师、实验技术人员三类,其中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类。

第十七条  中心各类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

第十八条  中心要抓好实验技术队伍的培训,有计划地引进高学历人员,改善实验技术队伍的人员结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中心资产主要是指其拥有的经费、房屋及仪器设备等。

第二十条  中心应加强经费管理,合理使用,有计划更新仪器设备,保证各项实验正常开支。

第二十一条  中心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由中心主任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到帐、物、卡相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完好率不得低于90%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购置、报损、报失、报废、外借和调拨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应体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利用课余时间面向学生开放,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六章  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中心的安全环保工作由一名副主任负责。

第二十六条  做好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实验中心的安全和环境整洁。

第二十七条  保持室内通风、照明、控温、控湿等设施完好;做到电、水、气管道布局合理、规范;有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设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心各实验室要根据《高等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学校有关实验室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各实验室实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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