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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籍案犯彼德

发布日期:2018-05-22 13:46:00  访问次数:[]

【案由分类】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招摇撞骗罪

【文书性质】判决书

【审结日期】1995.08.24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初审

【刑事罪刑情节】国家工作人员,有期徒刑,驱逐出境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招摇撞骗罪

 刑罚:被告人彼德·吴犯为境外机构、组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驱逐出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驱逐出境。

 附带民事赔偿:无

【全文】

被告人 彼德·吴(PeterHWu),又名吴弘达,曾用名哈利·吴(HarryWu)19604月曾因盗窃,在北京被劳动教养3年。

被告人彼德·吴为境外机构、组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一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1995812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如下:

1991616日、17日、729日、816日、19944月上旬、425日被告人彼德·吴以忆归访友、考察为名,先后6次或与陈某,或与境外某机构女记者或向人索要警服,伪装警察窜到山西省霍州监狱、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新疆幸福城监狱、夏合里克监狱、上海白茅岭监狱、青海省塘河监狱进行不法活动,寻机拍摄监狱的警戒、生产等设施,并将所摄资料非法提供给境外某组织。

1991618日、619日,被告人彼德·吴以境外某公司经理助理的身份和陈某某到上海市劳动钢管厂、华东电焊机厂分别在厂长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乘人不备各窃走机密文件一份,并将文件非法提供给境外某组织。

1993312日,被告人彼德·吴以境外某组织代表人的名义在香港与冯某某签定“合约”,要冯在中国大陆刺探、拍摄有关监狱情况,并付给冯美金4千元。冯按约定,对浙江、湖北等省、市监狱的警戒设施进行拍摄。所拍的部分照片被我公安机关查获。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彼德·吴以访友、经商、旅游等为名,多次进入我国境内,采用非法、秘密手段,为境外机构、组织大肆刺探、窃取及收买他人为其刺探我国有关司法行政的国家秘密,并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严重损害了我国国家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冒充警察,出入监狱,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触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为境外机构、组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

1995824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不公开审理,判决:

被告人彼德·吴犯为境外机构、组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驱逐出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驱逐出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彼德·吴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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