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分类】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招摇撞骗罪 【文书性质】判决书 【审结日期】1995.08.24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初审 【刑事罪刑情节】国家工作人员,有期徒刑,驱逐出境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招摇撞骗罪 刑罚:被告人彼德·吴犯为境外机构、组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驱逐出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驱逐出境。 附带民事赔偿:无 【全文】 被告人 彼德·吴(PeterH.Wu),又名吴弘达,曾用名哈利·吴(HarryWu)。1960年4月曾因盗窃,在北京被劳动教养3年。 被告人彼德·吴为境外机构、组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一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1995年8月12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如下: 1991年6月16日、17日、7月29日、8月16日、1994年4月上旬、4月25日被告人彼德·吴以忆归访友、考察为名,先后6次或与陈某,或与境外某机构女记者或向人索要警服,伪装警察窜到山西省霍州监狱、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新疆幸福城监狱、夏合里克监狱、上海白茅岭监狱、青海省塘河监狱进行不法活动,寻机拍摄监狱的警戒、生产等设施,并将所摄资料非法提供给境外某组织。 1991年6月18日、6月19日,被告人彼德·吴以境外某公司经理助理的身份和陈某某到上海市劳动钢管厂、华东电焊机厂分别在厂长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乘人不备各窃走机密文件一份,并将文件非法提供给境外某组织。 1993年3月12日,被告人彼德·吴以境外某组织代表人的名义在香港与冯某某签定“合约”,要冯在中国大陆刺探、拍摄有关监狱情况,并付给冯美金4千元。冯按约定,对浙江、湖北等省、市监狱的警戒设施进行拍摄。所拍的部分照片被我公安机关查获。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彼德·吴以访友、经商、旅游等为名,多次进入我国境内,采用非法、秘密手段,为境外机构、组织大肆刺探、窃取及收买他人为其刺探我国有关司法行政的国家秘密,并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严重损害了我国国家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冒充警察,出入监狱,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触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为境外机构、组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 1995年8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不公开审理,判决: 被告人彼德·吴犯为境外机构、组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驱逐出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驱逐出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彼德·吴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