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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勇流氓案

发布日期:2017-11-25 17:58:09  访问次数:[]

【案由分类】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文书性质】裁定书

【审结日期】1995.05.10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死刑复核

【刑事罪刑情节】累犯,累犯,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终审结果】死刑复核案例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全文】

被告人 丁道勇。

1990417日被告人丁道勇因犯抢劫、盗窃罪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19921018日释放,1994527日因流氓滋事,被沛县公安局收容审查。1994628日由沛县公安局呈报,经徐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劳动教养3年。

19948月下旬,沛县检察院遵照沛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从沛县公安局调来丁道勇进行流氓活动的案卷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丁道勇劳改释放后,于19943月至4月期间,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达10余次,其行为构成流氓罪,应按照我国刑法予以惩处。但有关部门只处以劳动教养3年,显属不当。根据刑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沛县人民检察院于1994830日对丁道勇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徐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19941111日,徐州市检察院以丁道勇犯有流氓罪依法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了道勇犯有如下罪行:

被告人丁道勇,自199212月至19944月,携带凶器,寻衅滋事,流氓作案15起。无故殴打、打伤、刺伤、烧伤18人,侮辱妇女2人;分别在10个饭店、旅社、商店砸坏他人物品。其中9人被了道勇殴打后,忍辱向丁跪下“请罪”,送礼请客。1994429日晚,丁道勇见本矿工人齐某、薛某、赵某在饭店吃饭,便强行入桌,并说:“以后听我的,跟我混,身上都得有伤。”随即用携带的匕首在齐某胳膊上划了一刀,并胁迫薛某在自己的胳膊上划了一刀。赵某见状,害怕欲走,被丁拦住,令其伸出左手,用匕首将赵左手掌刺穿钉在桌上,致赵左手掌贯通伤。19943月某晚,煤矿工人张某、曹某等人在饭店吃饭,丁道勇闯进屋内说:“我看这屋里有两个不顺眼的。”在场人见丁故意寻衅,赶忙递烟端酒,丁不理睬,顺手将一杯茶水泼在张某的身上,继而用酒瓶将张某头部砸伤。当曹某劝说时,丁又对曹拳脚相加,张、曹见状急忙逃离饭店。丁道勇仍不罢休,手持铁链条追到曹宿舍,令其跪在地上,赔礼道歉。还声称自己的手破了,要曹拿出2000元治疗费。次日,曹某被迫请了吃饭,并送给丁6条“石林”牌香烟,才算了事。

19941227日,徐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处丁道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丁道勇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为由,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丁道勇多次寻衅滋事,殴打他人,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流氓罪,且情节恶劣,危害特别严重,民愤大;又系累犯,应依法严惩。原判决对了道勇流氓犯罪基本事实认定无误,程序合法,量刑恰当。故于199551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依法核准了道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66日,被告人丁道勇被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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