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25 作者:戴佳 贾阳 来源:检察日报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敏在武汉美容整形医院进行鼻部整形术失败后,到湖北省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整形美容外科,于2008年5月、2009年11月两次接受了鼻部整形修复重建术。术后,王敏不满手术效果,多次到该科室纠缠、吵闹,用红色油漆在门诊室墙壁、门上乱涂乱画,书写侮辱性文字,打砸办公用品及门窗、天花板。2012年3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此后王敏仍多次到该科室打砸打印机、电脑等办公物品,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5月20日,王敏又指使他人对正在工作中的该科室医生徐某进行拳打脚踢,致其轻微伤。王敏还多次给该科室医生叶某某发送大量侮辱、威胁性质短信,并跟踪至叶某某家中,扬言欲伤害叶某某的家人。
2014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在武汉市武昌区大东门将王敏抓获。2月19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对王敏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口区法院一审,武汉市中级法院二审。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敏有期徒刑四年。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多次到医院滋事并殴打、辱骂、恐吓医护人员,情节恶劣的案件。在办理涉医刑事犯罪案件中,湖北省检察机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和坚持“稳、准、狠”打击涉医犯罪的要求,立足检察职能,严打涉医犯罪,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加快涉医案件的办案进度,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医案件,及时批捕、起诉。同时,加强同公安等部门沟通配合,坚持对敏感涉医犯罪案件的适时介入,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共同研究和处理办案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确保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到位,及时锁定证据,排除分歧,形成共识,形成打击涉医犯罪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