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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减刑、假释典型案例8】被告人李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玩忽职守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副庭长李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玩忽职守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7-06-02 19:44:57  访问次数:[]

2015-02-15 作者:吴堡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宏,男,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副庭长。

罪犯李宏亮故意伤害他人被批准逮捕后,因患“恶性淋巴瘤”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2011725日,渭南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宏亮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19月初,华县看守所所长王某向该案承办人李宏报送了李宏亮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手续。李宏审查后提出缺少监狱的拒收证明,王某又到华山监狱通过个人关系,办理了华山监狱对李宏亮的拒收单并交给了李宏。此后,李宏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材料置于其办公桌内,既未召集合议庭成员进行合议,也未向本庭庭长、主管院长汇报,更未向公安机关交付执行,导致具有严重暴力倾向和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李宏亮在判决刑罚后长期脱管,自由出入公共场所继续危害社会,20126月再次参与故意伤害犯罪致一人死亡。李宏的玩忽职守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201412月吴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宏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宏提出上诉,目前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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