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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法学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的共生共融
2016-06-26 19:50 王 彬 

近年来,中国法学教育一直为社会所诟病的一个问题是法学教育的理论与法学实践的脱节,法学院教育的成果—法学毕业生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这一问题引起了上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法学教育行业协会,下至各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系的反思和行动,纷纷思索、探寻和实践法学教育模式和方法的改革,而近年在各法学院校兴起的诊所法学教育模式便是这一探索的改革模式之一。

诊所法律教育20世纪60年代起源自美国法学院,是对“美国标准的案例教学法在达到巅峰时期的反弹”,[1]形式上似乎是学徒式法律教育的复古,实质上是仿效现代医科教育在诊所内临床实习培养医生的做法,即设立某种形式的法律诊所,教师在诊所内指导学生接触、处理真实的案件。2000年9月,在福特基金会资助下,北大、清华、人大、武大、中南财经政法、复旦和华东政法等国内7所高等院校开始引入诊所法律教育。2002年7月,经中国法学会批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The Committee of Chinese Clinical Legal Educators,中文简称“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英文缩写CCCLE)成立。该专业委员会旨在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工作者、管理者及其他有识之士,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加强国内外诊所法律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推进诊所法律教育事业在中国的普及、推广、繁荣和发展,截至2014年12月1日,委员会的会员单位达到181个,其中86家开展了诊所教学。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是2012年正式成为会员单位,2014年5月设立社区法律诊所和刑事法律诊所,正式加入到诊所法律教育的行列。然而在我院刚刚起步的诊所法律教育实践过程中,在法学院的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和培养模式的改革探索中,一个问题会经常萦绕在我们的面前: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教育的关系,两者应该怎样统一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下,各显其能,共生共荣。

一、诊所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的比较

(一)诊所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的优势对比

诊所教育这种以直接参与为特征的体验式方法与传统法学教育以理论讲授为特征的传授式教学有着多方面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教学主体由教师转变为学生

诊所教育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学生必须办理真实案例,在变化的社会现实中学习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的并不是讲授法律本身,不追求法律理解的系统和完整性,而是从学生办案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传授律师执业技能、法律的检索和运用、社会公正心的追求和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更注重对学生法律执业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能够自己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不依赖教师提供标准答案。[2]所以,诊所法律教育不仅在追求教学方法上表现出生动和活泼,而且始终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在课堂上和课堂外都仅仅是一个“主持人”。在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中,教学活动以学生为主,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因为不存在预设的答案或固定的判断标准,教师的知识垄断被打破,挖掘每位学生潜能,而不是强行要求学生按照同样的教学模式取得相同的学习效果,教与学变成共享知识、共享经验过程。学习的动因也由“要我学”的被动学习型变成“我要学”的主动学习型。这与传统法律教育模式中教师作为教学活动主体,主导学习过程,教师在讲台上按照事先准备的大纲和讲义宣讲,学生则是一个被动的接收器相比显然更具有学习效果、动因和结果上的优势。

2、 教学内容更具实践性

诊所法律教育则以实践教学为主,以学生在实际办案中需要的知识、遇到的问题为内容,即使课堂讲授也以法律思维、法律技巧等为重点。这些知识和技能都是学生将来作为一个法律职业人必须具备的。而传统法律教育的教学内容则以传授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为内容,追求法律体系的完整。例如,传统法律教育与诊所法律教育都有证据调查、法庭辩论、诉讼程序等教学内容,前者偏重法条注释、原理阐释,且远远少于实体法教学,而后者视之为主体内容,注重应用经验、实践技巧的讲解和演练。学生在诊所法律教育中通过接待当事人、提供咨询、谈判技巧、起草法律文件等实践活动,进一步体会人际关系处理等不可言传的“法外之功”。

3、 教学方法更加灵活多样

诊所教学活动一般包括实践教学和课堂教学两个部分,实践教学完全由学生自己独立办理真实案件,课堂教学方法较之传统教学也更灵活多样,通常包括:角色扮演、头脑风暴、分组讨论、案件模拟、法律题材电影观摩、课堂游戏等多种教学形式,让学生独立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从而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

4、 教学评估方式更加自主和全程控制

传统的法学教育评估学生的方式往往采取考试制,期末一考定乾坤,成绩成为衡量学生知识掌握程度的标准。而诊所法律教育则根据教学目标和价值追求设计多重评价体系,课程结束时没有考试,而是重在整个实践过程的检测,主要注重法律实践技能、综合素质的考核,评价方式也包括学生自评、委托人评价、小组互评和教师评价组成的综合评价体系。

5、 教学目标更加多元

传统法学教育的目标以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为单一目标,而对于实践应用、职业契合度、法律职业伦理的关注极少。而诊所法律教育更多的是教会学生向律师一样思考,向律师一样行动并关注对他们法律价值的引导,培养他们从法律的角度追求社会公正之心。同时,诊所法律教育的课堂外实践也是一种社会公益,都是无偿的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通过这样的亲身实践也激发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二) 诊所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的缺陷对比

诊所法律教育虽然发展到今天,在中国的法律院校中呈现燎原之势,然而在本人的诊所法律教育中也发现了其存在的一些问题:

1、 诊所教育的受众范围较小

诊所法律教育无论是课堂外的实践还是课堂上的教学,都以学生的深度参与和教师个性化指导为特点,这就决定了诊所教育的课堂规模不能太大,一般以30人为限,否则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和教学效果都要大打折扣。例如美国律师协会一份针对119院的统计表明,诊所法律教育的平均师生比为1:8.41,符合诊所法律教育要求的师资严重短缺,招生规模因此相对有限。这有限的诊所招生能力与现今法学院动辄几百、上千的学生人数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只能是层层选拨,而诊所教育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则不是只有少数精英所应该掌握的,而是所有的法学学生都应该具备的,这势必造成教育的不公平。

2、诊所教育的起点较高

诊所法学教育课程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一定法律基础知识,诊所课程不会传授法律基本知识,而是要求学生自己应用已有法律知识解决现实问题,教师只是在遇到问题时加以引导。而这就需要参加诊所学习的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否则根本无法完成诊所课程的任务,也无法通过老师的指导而反思学习以提高法律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这也就注定了诊所教育是精英教育而不会是大众教育。

3、诊所教育的成本较高

诊所教育中的实践部分都是无偿的,课堂授课部分又需要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践工作者或双师型教师担任,学生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场地费、交通费、材料费以及必要的设备费都需要法学院支付,而较之传统法学教育更高的师生比也显然要占据更多的教学资源。因此,诊所教育的开展较之传统法学教育显然成本更为高昂。

二、诊所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的共生

诊所法律教育的移植,是对我国法律教育出路的一种探索,但是目前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发展并不乐观,一方面是参与范围逐渐扩大、教学效果日益凸显、社会认同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则是一些院校诊所法律教育趋于形式,缺乏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因此必须正确处理诊所法律教育与我国传统法律教育的关系。主要有两种极端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诊所法律教育代表法律教育的未来发展方向,必将全面取代传统法律教育;另一种观点认为诊所法律教育不符合我国国情,最终是“南桔北枳”的结局。我们认为,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教育各有所长,应当彼此取长补短、共生共融,共同造就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的法律教育现代化。

(一)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法律教育应该是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的有机结合,法律教育不但是一门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教育,具有学术性;同时也是一种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具有实践性。既要培养学生的人文理论和法学知识体系,又要训练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技巧、思维和道德。法律教育的二重性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彼此相容、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如果只重视法律理论教育,培养出的是无法进行实际操作的书呆子,如果只重视技能教育,培养出的则只是法律工匠。只有具备广博的人文社科识、深厚的人文精神和良好的法律职业素质才称得上是法律人或法律家,也只有这样的法律职业者才不会受限于个案和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机械适用,处理具体案件时极大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运用法律,推动法律发展和社会进步。传统法律教育尽管存在众多亟待改进之处,但是在法律理论教育上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传统法学教育所传授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人文社科知识更丰厚了,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才能更好的实现,而诊所法律教育对实践能力的锤炼也使得传统法学教育的成果由量变达到质变,结出丰硕的果子。

(二)应然与实然的关系

传统的法学教育会从法学的基本概念出发,从法学理论到法律条文,力图将一个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教授给学生,告诉学生应然中的法律是什么。然而,法律的运行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自我运行,而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他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3]因此,一个合格的职业法律人,不仅要学习法律理论,知道法律条文,还应当对社会现实有所了解,有能力对事实进行判断,能够与各类当事人建立联系。正如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曾在耶鲁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弗兰克法官曾大声疾呼法学教育更应当看到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和事实的不确定性,让学生学习在社会实际中出现的真实案件和事实。诊所法学教育就是告诉学生实然的法律是什么样的最好的教学模式。

(三) 知识与技能的关系

传统的法学教育以法学知识的传授为主要目标,通过传统的教师讲授的方式,向学生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而忽视对法律知识应用技能的培养,这也是传统法学教育最为社会所诟病的地方。然而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型学科,“法律从来都不是僵化的知识而是应用的艺术”。我们的法学院在教会学生知识的同时还必须教会他们如何像一个真正的律师一样去思考,教会他们发现事实、获得证据、检索法律、起草文书的技能。而这些法律技能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是要经过专门的职业培训的,而我国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在进入法律职业岗位时却恰恰缺少了一个独立的职业培训的过程,社会就将这一任务自然归为法学院的教育,传统的法系教育显然难担此任。诊所法学教育通过学生代理真实案件,将传统法系教育所学到的知识实际应用到案件代理中,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自我探索过程和老师的引导来获得法律应用的技能,填补了我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上的空缺。

(四) 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传统法学教育以16门核心课程为基础,以部门法的划分为教学逻辑,来构建法律知识体系,学生学到的往往是部门法的知识,思维也是部分的、碎片化的,很难将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联系起来。而诊所法律教育所遇到的真实案件应用到的法律知识很少局限在某一个部门法,往往既包括多个实体法,还涉及到程序法,要求学生在解决问题时必须将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思考,以案件为线,将各个部门法知识串联起来。除此之外,要成功的解决一起案件,出来丰富的法律知识之外,还对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文字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等综合素质提出一定的要求,这对学生的整体身、心、灵都是一个锤炼的过程。

三、诊所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的共融

如上所述,传统法学教育与诊所法学教育不是互相抵触,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共生互补、相互促进,共生共荣的关系。因此我们在积极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同时必须注重与传统法学教育的融合,注重两者的协调发展,才能使得诊所法学教育更具可持续发展性。

(一)教学内容上的融合

如上所述,传统法学教育与诊所法学教育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理论指导实践,实践检验理论,因此两者在教学内容上既应各有侧重,又要相互呼应。传统法律教育应侧重于法律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教学,此外与之相关的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历史学等也不应忽视,拓宽法学院学生的人文理论知识基础。美国布兰代斯大法官曾经指出,“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a pubic enemy)”。[4]以诊所法律教育为代表的实践教育则应侧重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包括在人际沟通、法律文书起草、谈判、调查证据、适用和解释法律规则、整理法律与事实信息、法庭陈述和辩论、社会动态掌控、职业道德遵守等方面的能力和技巧,以及法律职业者独特的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去发现法律理论和法律条文中的缺陷,从而结合实践研究法律,为完善法律而努力。

(二)课程设置上的融合

传统法学教育与诊所法学教育是基础与提升的关系,诊所法学教育的开展必须以具备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为前提。因此在课程的设置上,传统法学教育是基础,通常要求在诊所法律课程开设前先开设相应的民事、刑事、行政等实体法和程序法课程,由老师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诊所法学教育通常在大三的下学期开设,学生已基本掌握诊所法学教育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和基本技能。同时为配合诊所课程的开设,还应开设诸如法律检索、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职业伦理与职业道德等解决实际案例的基础技能。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是一个渐进过程,诊所法学教育需要学生直接代理案件,是法律实践的最高形式。如果不具备一些基本的实践技能直接参加诊所法学教育课程,会让学生无从着手,而且有限的诊所课程时间也难以传授基础知识,只能是知识的应用。像我们法学院为诊所学生开设了专门的应用型选修课模块,以基础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为目标,包括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检索、案例研习、模拟法庭、庭审技巧、抗辩艺术等十余门选修课程,供诊所学生根据自身条件选修,但诊所学生至少选修3门此模块课程。

(三)教学方法上的融合

传统法学教育建立在大陆法系的经院式教学模式的基础上,主要采取“一言堂”的课堂讲授形式,老师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案按部就班的讲授,老师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这样的教学方法虽然系统,但严重的压抑了学生的学习能动性,难以形成师生的积极互动,知识的传授效果降低,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而诊所法学教育则让学生走出课堂,走入社会,亲自参与、代理案件,自己理清案情,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以这种亲身体验的方式引导学生思考问题、理解问题、解决问题,从而锻炼他们的法律应用能力和实践能。这样的教学方法以学生为主体,变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寻找知识,变“要我学”的被动学习为“我要学”的主动学习,但是诊所法学教育也容易走入随意性太强,可控性差,差异性大,缺乏系统性等问题。因此,两者在教学方法上也应相互融合,一方面,在传统法学教育的课堂上加入案例教学、头脑风暴、角色扮演等实践性教学方法,形成师生的积极互动,使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有机结合,使学生理解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另一方面,在诊所法律教育中也要加入传统的课堂教学,诊所教学绝对不只是课外实践的案件代理和法律援助,必须有系统的课堂教学相对应,以诊所学生在案件代理中经历的过程为主线,练习、分析、评价、教授办理案件中的实践技巧和能力,还要有完整、可操作的教学评价体系,另外在课外实践中还要紧密配合老师的个案指导,学生必须在老师的指导下代理案件,不能完全放任和失控,只有通过学生的尝试、老师的指导、学生的修正,如此反复,才能使学生在不断修正中掌握法律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并做到举一反三,内化为能力。

综上所述,诊所法律教育和传统法学教育的共生共荣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现代化的方向,才能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的道路上取得不断进步。


* 王彬,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1] 陈建民:《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J]. 环球法律评论,2005(3)

[2]陈建民:《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J]. 环球法律评论,2005(3)

[3]陈建民:《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J]. 环球法律评论,2005(3)

[4] [美]E.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邓正来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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