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诊所法律教育在微时代语境下,面对现代科技的冲击和学生群体的“微”变化,终将面临一场势在必行的“微”变革,这种变革体现为学生主体的个性化需求、微学习方法的多样化展示以及课堂信息流的网格化呈现,故探寻诊所法律教育的微策略将有助于诊所法律教育快速适应现代科技的发展,利用指微科技建立微学网站、精心设计微案例、科学利用小微视频等都有助于诊所法律教育在微时代语境下的变革与发展。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 微时代 现代科技
伴随着3G时代的到来,微版图的扩张,微时代真正步入了我们的生活。面对现代社会发展的微节奏,“微”风吹起了教育领域的新变化,微教学作为一种教学尝试,开始进入教学改革研究的视野。作为近十年来新兴起的诊所法律教育,无论是教育理念还是教学手段无疑一直处在教学改革的前沿,在我们固守着诊所法律教育现代化的优越感时,我们的受众——学生已经在“微”变化了,对于90后的数字原住民(Digital Natives)而言,网络就是他们的生活,在现代科技对学生们无“微”不至的关怀下,诊所法律教育将面临一场势在必行的“微”变革。
一、诊所法律教育“微”变革的背景
(一) 科技发展的冲击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已成为教育中的主导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与虚拟现实技术等新技术已广泛应用于教育教学中,各种新的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的出现,如基于网络的探究性学习等,极大地促进了教育信息化,深化了教育教学改革,同时也促进了教育技术的新发展。翻转课堂、可汗学院、慕课课程、云端学校等的出现彻底颠覆了传统教学模式,传统的师生关系、教学管理模式、教学方式也都将面临重构的局面。
而在无线网络的的助推下,手机、掌上电脑等更为微小、便捷的微终端也开始大行其道,微时代伴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开始影响人们的生活、学习。人们可以通过手机QQ、微信、微博等传播工具,随时随地晒生活、评社会,发布新鲜事件,信息内容即时滚动更新;而“微信息”的简短精炼,则更进一步促进了信息的快速传递。同时,在“微时代”,“去中心化”特征明显,通过简单注册便可拥有一个微平台,任何一个“微民”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制作者和发布者,可以与自己需要的任何“信息源”联系,发出自己微小的声音。每个“微民”都可能是信息传送或接收的中心,信息已不再是单向转递,而是呈现双向结构与网状结构。
(二) 教育观念的转变
在现代科技技术的影响下,教学的受众——学生群体更注重个体的表达,这在传统课堂是无法完成的。传统的教育理念重视课堂的教学质量,重视老师的主导作用,重视传授系统的知识,但是群体性听课带来的弊端就是缺少个体的参与,忽略了 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忽略了师生之间课后应有的沟通和交流,也忽略了书本理论与社会实践的结合运用。越来越多的教育者关注了这个问题,开始转变观念,通过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提升教学质量,开展教学改革。2012年,中小学/高校相继举办了全国微课教学大赛,其目的就是引导学校加大教师信息化素养培训,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教师运用信息技术能力的四次飞跃:计算机扫盲、多媒体课件制作、信息化教学设计、微课程设计都体现了现代科技对传统教育观念转变的推动。教师信息化素养的提高,有力地促进了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
(三)经济的发展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手机、掌上电脑等快速普及,2013年12月我院法律系学生曾调查统计南京高校学生持有手机量达90.67%,2012年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88亿,较2011年底增加了约3270万人,手机超越台式电脑成为中国网民第一大上网终端。而从2012年腾讯官方所公布的微信属性数据来看,在微信用户中大学生占了64%,拥有大量碎片时间的大学生是微信用户的主体。
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现代化交际媒介的普及,手机、掌上电脑等微终端在大学生中的普及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微教学奠定了基础。
二、诊所法律教育变革的微特征
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转换的时代——一个全新的交流时代正在代替老朽的、运转不灵的传播时代。”在这个以实时、互动、高效为主要特征的传播新时代,诊所法律教育必将面临变革,尽管强调在实践中学习,但是只有不断增强时代感和有效性,才能取到好的教学效果,况且微学习并未否定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
(一)微学习主体的个性化
学生可以借助手机、掌上电脑等微终端实现主体的个性化表达。“微时代”下的信息传播更具平等性、交互性和非中心性,教师和学生通过微平台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教师则可以采用互动、对话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让他们肯说、敢说,勇于表现自己,进行双向沟通,这样才能更好地顺应“微时代”下形成的平等互动的新型沟通机制。在“微时代”,学生通过精炼的文字晒生活,表达和传递情感诉求,发表见解,他们的表达欲望被充分激发,个性被充分张。小巧而便携的移动终端使得学习的空间范围大为拓展,进一步打破了时空上的局限性。
(二)微学习方法的多样化
微学习使诊所法律课堂教学方式多样化。计算机技术提供了人机交互功能,多媒体技术又使交互形式更为生动活泼,这就为法律诊所的学生之间进一步的相互学习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例如,在网络通讯工具的支持下,即使学生不在同一地点也能进行小组讨论、合作学习,使得这种交互学习的形式在诊所法律教育中能更好的实施、运用。同时计算机的模拟功能、虚拟技术可以让学生根据课堂教学内容的需要进行角色扮演,更好的丰富课堂教学。
(三)课堂信息流的网格化
借助于手机、掌上电脑等微终端,构建微学习平台,让学生随时随地接触到丰富的法律教学资源,实现课堂信息流线上线下的网格化。在微学习平台,学生可以查阅多媒体教学课件、电子法律书、电子案例、电子法规汇编、数据库、虚拟图书馆等,这些丰富的教学资源极大的拓宽了法学学生的学习空间,让学生的学习不再仅仅局限于教材和老师,充分扩展了学生的视野,从而把学生的学习时空放大,学生因为可以利用碎片化时间随时随地学习,在学习上变得更加积极主动。
三、法律诊所教育发展中的微策略
(一)充分利用指微科技
指微科技主要依托微信平台,借助移动无线客户端进行人际交流与互动,是企业营销中的现代科技平台,诊所法律教育中可以借助指微科技平台建设微学网站。(见图一)微学网站采用菜单化的方式,学生一触即学,微学网站主要辅助诊所教学的实践学习和弥补基础知识学习的不足,鉴于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诊所教师往往疲于应付学生的实践指导,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指微科技的发展使教师一方面可以从专业基础知识的教学中解脱出来,抽出更多的时间致力于学生实践能力的训练,另一方面使教师随时随地借助手机客户端就可以实现教学互动和指导。学生也可以利用碎片化时间随时随地快速切入移动互联网,形成线上线下的网格化学习方式。
这里要特别突出微学网站的微互动,它是微学网站的信息交流平台,融合QQ群、微信群、飞信群等平台,一方面诊所教师可以减少冗余的信息流,另一方面又可以保障高效处理信息的效率。在微学网站信息交流平台上教师可以与学生一起分析法律案例,进行课后的学习交流,也可以针对性解答问题,对于当前的时事热点问题,教师还可以在信息交流平台上组织学生对此案例进行讨论,让学生在信息平台上畅所欲言的发表自己的观点与看法,这尤其是对于一些性格内向的学生往往不擅长同教师的交流和沟通,在遇到困惑和难题的时候若得不到正确的指导和帮助,很容易使其失去法律学习的兴趣。在信息交流平台上,学生可以更好的与教师交流,提出自己的疑惑,从而及时的得到教师的指导与帮助。这样,信息平台可以成为师生交流的方式,为学生指导迷津的有效途径,从而更好的提升了高校法律诊所的课堂教学效果。
(二)精心设计微案例
诊所法律教育中案例的使用非常普遍,典型的案例给学生带来的帮助不亚于真实案件的代理。在案例的设置过程中,部分诊所教师将教材或者资料上的内容直接搬到网上,表面上看在使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实际上却忽略了教学环境的变换。在课堂中,教师可通过幽默的语言、丰富的表情、夸张的肢体动作来吸引学习者的注意力。但在网络环境中,诊所教师必须对时间有更精准的控制,通过精心设计微案例来吸引学习者的关注力。微案例必须包含必要的知识点,并与前述理论学习相互呼应,特别是当讲解到比较抽象、艰涩、不易理解的理论、观点和理念时,用一个简短、贴切的案例吸引学生注意力,引发学生共鸣和思索,不必额外增加学生的学习压力。因此,笔者认为微案例设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微案例内容的选择应当典型性,是教学中抽象的知识点的补充,比如对教学重点、教学难点的解析。(2)案例展现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可以是一段文字、一张图片、一小段视频,但必须短小精悍,切忌冗长。( 3)微案例应易理解,学习者可通过简单的分析得到答案,以增强学习者的学习兴趣。
(三)科学利用小微视频
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开放性的法学教育,注重的是处理真实案件的能力,而不止是对于书本知识的背诵和掌握,但是处理真实案件成本高,而且不是所有的诊所、所有的诊所学生都有这个条件,那么借助小微视频可以有效缓解案源紧张问题。在诊所法律教育微学网站设立小微视频栏目。将律师们所经历的经典的案例进行拍摄录像,或者由律师亲自讲解不同的经典案例,并进行录音录像,然后上传到网上供学生们学习、模仿。小微视频中有微电影模式的案例、微课模式的教学内容讲解,如可汗学院一样将网络的便捷性以及重复利用低成本的特性充分地运用进诊所教学中。可汗学院的成功是有目共睹的,在诊所法律教育中也未尝不可如此运用这一招,,让法律诊所的学生们可以更好地吸收消化这些知识,并掌握各种实用的技能。
21世纪是技术统治的时代,迅速发展而普及的计算机、手机电子终端设备等必然推动着教育教学改革,但是现代教育技术只是教育的辅助技术,无法取代主体教育,微技术对诊所法律教育只是锦上添花之价值,在技术化道路之上,诊所法律教育如何在提升对于现代教育技术理论认识的基础上,找到现代与传统的平衡点,使技术服务于培养实践性法律人才的目的,促进法律人的全面发展是置于每一位法学教育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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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莉(1974-),江苏徐州人,汉族,江苏警官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法理学、婚姻法学,南京,21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