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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律诊所教育的独特性——与专业实习的比较分析
2016-06-26 19:46 四川大学法学院 高跃先 

诊所教育与专业实习的差异是客观存在。关于二者的差异,从不同角度可以概括出许多方面,比如实践地点不同、带队教师不同、对案件结果的影响不同、服务的性质不同等等。[1]有的是现象上的不同,有的则是实质性差异,显然,后者更需要关注。在比较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诊所教育较之专业实习,有其独特性,因而越来越受到法学院的青睐,开课院系的队伍越加壮大。

(一)以经验为本体的多元价值目标。

作为实践性教学的环节和方式,无论诊所教育还是专业实习,都服从于法学教育的大目标,根本的追求是“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具有创造性与个性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级法律人才”[2]或者说是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但在具体目标上,二者还是存在差异,有的甚至很明显。这种差异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各自的运行。

关于实习的具体目标有哪些,可以有不同的解读,但最基本的目标可以被概括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习被视为“法学专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最好形式。”[3]通过实习,使学生懂得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一方面验证所学知识,另一方面获得处理法律事务的经验和技能。所以实习目标也可以更浅白地概括为:对法律业务有感性的认识。实习的这种目标本无可厚非,但在当下的实习资源和环境中却被虚化了。结果是,实习内容的安排相对简单,要求也随之降低。实习时间安排在毕业的前夕,被当作毕业准备,成为职业过渡。在某种意义上讲,实习本身变成了目标,为实习而实习。实习的评定最终也就简化为一份实习报告,一份实习鉴定了事。

毫无疑问,诊所教育的目标是多元的,它们共同构成诊所教育的目标体系。诊所教育也具有弥补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也是诊所教育的一个目标。但是,“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并不在于简单地给予学生毕业前参与法律事务、培养实践技能的机会。法律诊所教育与暑期工作或毕业实习绝不是一回事。相反,它的本质在于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即高等技能。”[4]因此诊所教育重视实践的平台,要求学生投身于真切的法律事务中,“诊所法律教育强调从实践中学习,最为理想的就是通过在真实案件中代理真实客户进行学习。”[5]

诊所教育的目标决定了:(1)诊所教育看重学习的过程,这种过程不单是一种体验,而是在学生、教师等学习主体之间不断提问、有效互动和认真反思中的提高,学习内容既涉及技能的培训,也包括法律研习。(2)学生通过其他课程学习所积累的知识是否充足,并不是参加诊所教育必需的条件,所以诊所教育的时间安排也不局限于毕业之前。(3)学习评价,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学生的相互评价、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成为课程考核的方式,而“诊所评价是持续性的,贯穿于整个诊所教学活动”,不限于期末;评价的具体方式多样化,标准也不是封闭的,更不是代理案件的输赢,结论也不仅是“总结性论断,它更侧重于建设性的意见”,在这个意义上,诊所教育是一门“没有‘考试’的课程”。[6]

诊所教育和专业实习在实践中呈现出的种种差异,更多是一种表象,目标上的差异是形成这些表象的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如果说这些目标定位本无所谓对错,那么差异存在的现实,就形成了互补的需求。

(二)以学生为主导的教学关系。

诊所教育和专业实习中,学生都是实践的主体,能够通过实践获得经验,培养技能。不过我们必须正视的是,在诊所教育和专业实习中,学生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处的地位有十分明显的差异。因此诊所教育和专业实习在实现现代法学教育理念方面作用不同。

简单地讲,学生在专业实习中是配角,学习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实习中,学生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指导老师的安排下工作,而服从工作安排以及是否能够领会和完成工作安排,成为评定实习好坏的基本尺度,是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津津乐道的内容。如前所述,由于种种原因,学生在实习中多是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即便做实质性工作,也不过是助手而已,不需要独立地担当责任,这些又使学生的配角色彩和被动地位得到强化。“实习是学生作为旁观者去听、去看、去跟随,去协助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办理案件”[7]。这是实习基本真实的写照。

学生在实习中能够扮演的角色和所具有的地位是实习机制决定的,与对法律业务有感性认识、获得法律经验和培训法律技能的目标定位也是契合的。因而从某种意义上学生在实习中的角色和地位是难以改变的。配角与被动,从经验积累和技能培训上讲,不乏存在的理由,就此而言,实习仍有必要,取消实习的观点并不可取。当然,这不是说实习没有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诊所教育中,学生则成为主角,学习在主动中进行。在诊所教育的课堂中,学生是教学的中心。教师必须注重学生的需要、感受和面临的问题,使他们成为课堂的主角。每个学生都被赋予积极参与的机会,与教师平等地进行交流。对课堂教学的内容,教师的任务是通过启发提问,互动交流,适时反馈,将问题引向解决,而不是直接告诉学生所谓的标准答案。事实上也不存在标准答案。诊所教育鼓励学生大胆质疑,勇于批判,鼓励他们作出“我不同意这种看法”、“我认为应当如何如何”、“我保留我的看法”的表示。平等而开放的教学,使诊所教育在唤醒学生的主角意识方面效果明显。课堂外,学生接触真实的案件和真正的当事人,相对独立地开展援助活动,对当事人负责,注重案件当事人的影响。当课堂内外的种种问题都依赖于学生自己的积极思考和认真求证时,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被进一步激发。“诊所式法律教学是把学生放在首要地位,学生坐在驾驶席上,因此他是在主动、负责地进行学习。”[8]

遵循现代教育的理念,如“以学生为主体”、“强调个性化”“提倡批判精神”等[9],是教学改革努力的方向。在这方面,诊所教育应该说有着较为充分的体现,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如果说学生在实习中充当配角和处于被动地位,会导致实践不充分的话,那么诊所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这种缺憾。更重要是,有差别的角色体验和地位经历,可以加深学生对法律和社会的认知:实践领域不同,角色和地位也有不同。学生必须学会面对不同角色的选择,这本身也是一种学习。

(三)实践内容和范围的广域性。

一般而言,无论是诊所教育还是专业实习,学生都有较为广泛的接触社会的机会,可以从中学到许多课堂上书本中学不到的东西,可学习的内容丰富,范围很大。但由于实践的目标、平台以及观察角度不同,实践的内容和范围也不同。

作为教学实践,实习的内容和范围存在可供选择和实际能够选择的差别,呈现出多向性与单向性兼有,既广泛又狭窄的特点。一方面,为法律机构输送合格的人才是法学教育的一个具体目标,学生毕业后大都从事司法、律师工作,这就决定了实习的平台主要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这些机构的业务基本涵盖了法律实务的所有内容,只是处理法律事务的出发点和立场则各不相同,具体业务内容有明显的差异。通过实习的平台,不同的学生可以感知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等多种业务,而不是都进行一种实践。虽然在学校组织的定期实习中,一个学生想在不同单位完成实习的情况几乎不会发生,但至少学生有选择的机会,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职业定位,申请到司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法律部门实习。学生有机会从多个角度观察社会,获得经验,得到锻炼。所以说实习带给学生的是多向和广泛的职业实践。但另一方面,学生实习的单位和部门一经确定,实践的内容和范围就变得具体,较为特定,呈现出单向和狭窄的特点。在特定的平台上,学生扮演的角色深深地印上了所在法律机构的烙印,获得的也主要是所在法律机构的工作体验和业务技能。可供选择和能够选择的差异特点,使实习的优势和劣势互见。

如前所述,在中国,诊所教育最主要的平台几乎都是法律援助机构,一般是建立在法学院内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从某种意义上讲,与律师事务所是一致的。学生从事的是“律师业务”,扮演着“准律师”的角色,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角度与司法人员大相径庭,“象律师那样思考”成为诊所教育中学生学习的一种目标和要求。“律师业务”使学生学习和实践的内容、范围相对特定,从表面看,呈现出某种单向和狭窄的特点,而学生的身份进一步限制了他们具体涉足的工作范围,使得这一特点更加突出。然而在事实上,通过法律援助开展的诊所教育为学生实践提供的空间决不小于实习。由于实习单位是无法“兼得”的,所以学生在实习中实际从事的业务是相对简单的。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学生不直接与委托人发生委托关系,他们只能是依附于作为指导老师的律师开展相关业务实践。由于律师业务的有偿性,更重要的是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本人必须对当事人负责。为避免当事人的质疑和不满,同时也基于学生法律经验欠缺,他们不会将委托事项的核心部分交给学生处理,学生能做的基本上是辅助性的“后台”工作,学生的这种角色和地位实际上限制了他们实践的内容和范围。在诊所教育的法律援助中,学生通常站在“前台”,直面当事人,独立处理受托的全部法律事务,实践的内容相对充分,涉及问题的范围也更大。何况诊所教育的路径并不限于法律援助,办理案件。在中国,立法诊所、社区诊所[10]的建立,拓宽了诊所教育的空间,其实践范围和内容完全是目前专业实习没有涉足的领域。可见,诊所教育实际上为学生提供的实践空间并不窄。

从认识社会的角度看,诊所教育则有独特的优势。在诊所教育中,学生解决法律纠纷的路径均是无偿的法律援助,援助对象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诊所学生没有功利的束缚,急受助者之急,想受助者之想,为他们提供法律内外的帮助,真切地体验社会弱势群体的疾苦,也经历援助过程的酸甜苦辣,以独特的视角观察和了解社会[11]。所有这些,是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实习很难体会和获得的。应该说,在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热心公益,培养和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社会正义感方面,诊所教育有突出的优势。由此,诊所教育的实践内容和范围的空间非常广阔。

诊所教育和专业实习的差异表明了各自的长短。就通过实践以适应职业训练和素质教育的需要看,二者,都有存在的理由和必要,而且能够“拾遗补缺”,共同成为实践性教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以为有实习就可以不另设诊所课程,继续误读法律诊所课程的独特价值和作用,就完善法学教育课程体系而言,是一种不明智的做法。



[1]参见王立民、牟逍媛主编:《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102页

[2]曾宪义、张文显等:《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

[3]曾宪义、张文显等:《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16页

[4] 刘晓堤:《亟待完善的中国法律教育——介绍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转引自李傲:《互动教育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4页。

[5] 杨欣欣主编:《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6] 参见甄贞主编:《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7—279页

[7] 甄贞主编:《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44页

[8] 甄贞主编:《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74页

[9] 曾宪义、张文显等:《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页

[10]参见王立民、牟逍媛主编:《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3页

[11]参见甄贞主编:《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47-4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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