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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准备案例:潘某诉郭某、世捷开元、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2016-06-26 19:36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诊所法律教育项目

案件摘要:2013年7月27日,郭某驾驶大型汽车鄂AH***8违规逆行,与潘某驾驶的鄂AX***6出租车在武汉市新竹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潘某和乘客李某受伤。事发后武汉市公安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做出0009228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驾车逆行,导致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潘某无责任。潘某在事发当天即到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救治,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潘某的损伤不构成伤残;建议给予后续医疗费叁仟元;休息时间90日,护理时间30日”。潘某共支付鉴定费1000元,垫付医疗费3294.6元。同时潘某驾驶的鄂AX***6小型轿车型出租车为武汉富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此车在本次事故中受到严重损害。郭某拒绝全额支付潘某的损失,协商无果后,潘某遂请求法律援助,由诊所课堂学生接待处理。

一、庭前准备的基本程序

庭前准备,是决定庭审质量基础,也是决定整个诉讼走向的关键。钱列阳大律师曾经说过:律师庭前准备的好坏直接影响庭审现场的表现。文森特·布格里奥也认为:审判,只不过是根据你写好的脚本或者文本进行演出罢了。由此可见,庭前准备在法律工作者心目中的地位。而对于以教学与实践相结合为目的的诊所法律教育而言,培养学生庭前准备重要性的意识和能力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庭前准备,培养逻辑能力、表达能力,提高专业素养,掌握诉讼技巧,增强职业信心,提升应变能力。一般认为,案件代理分为六个阶段:

(一)会约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

会见当事人的工作是了解案情,是整个诉讼的基础,会见当事人对了解当事人的各种情况起着关键作用。但会见本身又是一门艺术,成功的法律工作者在此过程中游刃有余,既能了解案件事实,又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但也有执业者在此过程中的表现极为消极被动,非但没有实现会见目标,甚至因此而葬送事业和前

途。会见当事人之所以是一把双刃剑,主要是来自智力和情感上的挑战。只有在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探询当事人的期待以及案件的事实。

诊所法律教育背景下的当事人会见,由于主观与客观条件的限制,对智力和情感上挑战的处理要求较低。智力上挑战的处理目标在于完整记录案件事实情感上挑战的处理目标则在于观察当事人的心理变化、情绪波动等,从而能够适时引导谈话。

(二)整理案件材料,明确争议焦点

案件材料的有序整理,不仅能够促进案件的研究,推动案件的交流,更能体现出一个法律工作者的执业水平。整理案件材料,很大程度上是为明确争议焦点埋下伏笔。只有在事实明了的前提下,才能正确运用法学知识;而明确的争议焦点,能够避免因为当事人的一些情感因素而使案件的发展偏离轨道,从而紧紧把握住案件的脉络,并围绕案件事实展开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材料整理的基本要求在于能够运用图表或者数轴的方法完整记录当事人的案件事实,因为相比传统的记述方法,其可读性更强,也更显专业性。在较为完整的案件事实之上,便可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明确。对此,认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认为,请求权基础思考方法最能在具体的案例上贯穿、组合、综合运用分散于民法各编的规定,此种法律思维方法与民法的编制体例具有密切不可分离的关系。从请求权出发,可避免争议焦点归纳过于宽泛、笼统、重复和交叉甚至遗漏争议焦点以及归纳争议焦点不全等问题。

(三)评估案件风险,办理委托手续

诉讼有风险,代理须谨慎。每个诉讼,不管其法律关系有多明确,利害关系程度多有倾向性,也或多或少存在来自主观或者客观、法律内或者法律外因素的干扰,因而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即没有无风险的诉讼。纵使任何案件都有风险存在,但只要风险是在可以估量的范围之内,并采取措施去加以防范,也可以很好地实现当事人的权益。从某种程度上说,代理诉讼就是一个发现风险、控制风险的过程,因此在代理之前须对风险进行评估。但如果风险的预估值大大超出法律诊所本身所能够承载的范围,就需要拒绝。

通常情况下认为,案件风险的评估可以从案件标的额、法律关系复杂程度、诉讼性质、管辖等方面加以考量,案件标的额过大,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或者刑事案件、拆迁等行政案件等等情况均应谨慎对待,但是也应视实际情况而定。

(四)确定诉讼请求,制作法律文书

诉讼类法律文书是以肯定自己的观点,否定对方的意见,最终击败对手为目标。所以,诉讼类文书在文风上更凸显针锋相对,简洁有力。就像一个拳手出拳,务求在最短时间、以最便捷的方法,打倒对手。法律文书的书写,是可以直接决定案件走向的因素之一。法律文书的规范书写,既是一种学术涵养的体现,也是严谨的职业态度的体现。而作为文书中最主要的诉讼请求,也直接影响到整个诉讼的走势。实际上,在此之前通过法律关系的分析以及争议焦点的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可以确定诉讼请求,需要继续补充的是涉及赔偿的具体数额等较为细节的部分。

制作一份较为优秀的法律文书,通常需要查阅一定的资料,参考类似判例,并且反复修改。必要的修改审批程序虽然在效率上不具优势,但在质量上却可保证查漏补缺,万无一失。

(五)制定诉讼策略,告知诉讼风险

如果说清晰的法律思维可以运筹帷幄、决胜千里,那么适当的诉讼策略就是出其不意、以奇制胜。而在实务中,成功的律师在诉讼的运作方面更倾向于采取非诉的诉讼策略,将诉讼纠纷解决在庭前,将法律工作转变为社会交际。在此并不是提倡所谓的“潜规则”,而在于鼓励运用交际能力,无论是诉讼还是非诉,都能从心理、细节等方面加以推敲,从而将专业知识用在最需要、也最能发挥最大效益的领域。在这里需要加以强调的是,诉讼策略虽是委托代理人的专业分析,但其毕竟离不开当事人的权益,因此任何诉讼策略均以与当事人合意为前提,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为核心,诉讼风险也当然是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的一部分。这样既可以使诉讼策略在诉讼中更好地推行,也可以大大降低风险。

在诉讼策略制定方面,一个初出茅庐的在校学生在自身能力限度之内是很难给出较为科学合理的方案的,因此诊所法律教学中应提倡指导老师、指导律师的适时指导和悉心讲解,在多方面的配合下,调动身边的一切积极力量,一同制定较为科学的诉讼策略。

二、庭前准备的课堂教学实施

在介绍庭前准备的基本环节和理论性的一些知识以后,下面结合具体案件,来做一个庭前准备教学的具体实施。首先由接待案件的诊所课堂学生汇报接待的案件的案情。

(一)课堂设计内容之一:承办人员汇报案情,老师指导会见当事人的注意问题

1、接待人周青松汇报案情

2013年7月27日下午1时左右,一名中年女子出现在法援办公室,但说话欲望不强,言行举止较为拘束。经志愿者初步观察,是对环境的陌生感以及对学生的不信任所致。我们为了消除这种距离感,便倒了一杯热水端到当事人面前,寒暄了几句,当事人的神情缓和了很多,也开始讲述案件的前前后后。

来访的是尹女士,其丈夫潘某驾驶出租车被逆行的郭某所撞击,当即昏迷,后感到头部、胸部疼痛。武汉市公安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负全部责任,潘某无责任。后潘某到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诊断,住院期间花费医药费近1万元,责任人郭某已付6000元。后潘某又到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损伤不构成伤残,建议给予后续医疗费三千元,休息时间90日,护理时间30日。但尹女士当时只带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以及司法鉴定书,没有带其他的材料,虽然这些材料都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仍不足以支撑诉讼,并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在这种情况之下,是无法进行诉讼的。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诉讼中,原告应当对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民诉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而,原告方应该提出证据证明与原告诉求相关的案件事实。在本案中,主要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告的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害。这里面分解以后就包括原被告的主体信息,事发的时间地点,责任的承担,住院的情况,损害的具体情况,财产的损失情况等。于是,学生经过分析以后,开具了材料清单,让其回去准备材料;在当事人准备好材料以后,学生又与当事人约定时间会见,继续通过证据核实了解案件情况。

2、老师点评

当事人来咨询的时候,有时候会带一些材料,但是这些材料都只是一部分,在这些材料中,当事人会觉得材料很重要,认为能够支撑起诉讼请求,但是往往是不够的。在这个时候,作为专业人士,就需要冷静思考,以专业的思维和视角来审视这些材料。

在这个时候,可以指导学生不妨用证据的三性来审视,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真实性主要体现在对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双方签发的私文书,如果涉及到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书等公文书的话,这种文书真实性一般都比较高。合法性主要审查证据制作的主体以及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尤其是录音,这是很常见的一种证据。对于关联性问题,当事人的认知与专业人士的认知往往不同,很多当事人自认为证据很充足,实则有些证据很难起到有效的证明作用。

同时,在会见当事人中,首先要明确当事人的诉求,有些当事人一来就口若悬河说个不停,但是很多东西与他的诉求没有关系。在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以后,就可以把控会见的谈话节奏,可以根据诉求引导谈话内容,获得案件处理的关键信息。这样既可以提高会见的效率,也可以良好地把握重点,从法律角度认知事实。

(六)模拟法庭演练,调整策略方案

仅有一份诉讼策略是远远不够的,现实生活瞬息万变,事先预定的计划无法完全预测评估所有事项,总会有一些预想不到的情形。为了完善诉讼策略,提高应变能力,有必要在庭前举行一到两场的内部模拟法庭,通过真实的情景再现,针锋相对,角色互换,以发现原有诉讼策略中的不足,并在第三人较为冷静的评价之下做出科学合理的修改和调整,以实现效果的最优化。

在诊所法律教学中,这种模式是值得推广的。不论是对于参与诉讼,进行案件代理的学生而言,还是对诊所的其他非代理的成员来说,都是一种增加实务经验的途径,展现自身综合能力的平台和机会;同时在这种自主学习、独立思考、亲自体验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共同促进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

(二)课堂设计内容之二:指导学生梳理案件事实,学生通过相互纠错、小组讨论的方式,整理案件证据材料

同学汇报基本案情以后,对基本的案情已经了解,证据材料也已经基本收集完毕。但是案件的记述方式比较简单,层次感不强,没有抽象出法律关系,因此需要进一步整理案件材料。下一步,就需要所有同学根据自己的判断整理出本案的关键事实,这种案件事实的整合能力也是庭前准备的必要素质与能力。

在这里,不妨由同学们先自己整合,然后互相交换各自整理的事实,相互挑错,在整合所有的材料之后,可以得出一份如下事实材料:

2013年7月27日,郭某驾驶大型汽车鄂AH***8违规逆行,与潘某驾驶的鄂AX***6出租车在新竹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潘某和乘客李某受伤。事发后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做出0009228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驾车逆行,导致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潘某无责任。

当天,潘某在事发后即到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救治,该院《出观记录及诊断证明》载明潘某入院诊断、出院诊断均为“1、急性颅脑损伤;2、胸部闭合性损伤,2.1左第6前肋骨折、右第7前肋骨折,2.2两肺下叶坠积极改变;3、多处软组织损伤”。潘某在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住院治疗7天。

2013年8月2日潘某出院,出院时医师建议“1、继续对症治疗,神经外科随诊,不适随诊;2、全休一月,加强营养,卧床休息(硬板床),避免剧烈运动,禁负重,避免二次伤害,持续胸带固定6—8周。”

2013年8月9日,潘某到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

2013年8月12日,鉴定所出具《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其中载明:“被鉴定人潘某的损伤不构成伤残;建议给予后续医疗费叁仟元;休息时间90日,护理时间30日。”潘某在此过程中共支付鉴定费1000元,垫付医疗费3294.6元。

后经查明,潘某驾驶的鄂AX***6小型轿车型出租车为武汉富山出租车有限公司所有,此车在本次事故中受到严重损害,潘某因此共支付拖车、清障费800元,修车费6000元(郭某已支付),后续修车费400元,车辆停运38天。

在诉讼中,所有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都不能作为诉请的有效依据。也就是说,如果只是单纯的指出某种事实,虽然于己有利,但是会因为缺乏证据而不能被法官认定。因而在整理上述事实的时候,同时需整理出以下证据清单:

编号

证据名称

证据内容

1

潘某身份证复印件

潘某的身份信息

2

潘某行车证、驾驶证

车辆信息

3

郭某身份信息单

郭某身份信息

4

郭某车辆信息单

郭某所使用车辆的信息

5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情况及责任

6

病例

住院情况

7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诊断报告单、出观记录及诊断证明

受伤情况、医师建议加强营养、住院7天

8

住院费用收据

郭某未给付医疗费3294.6元

9

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法医建议后续治疗费3000元、护理30日、建议休息90日

10

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发票

鉴定费用1000元

11

拖车费、清障费发票

潘某支付拖车、清障费800元

12

委托维修派工单

车辆损害程度以及贬损费用

13

出租车营运收入明细

潘某出租车平均每天营运收入

14

后续修车费凭证

后续修车费400元、车辆最后修理时间为9月2日、车辆停运38天

(三)课堂设计内容之三:指导学生评估案件风险,办理委托手续

在材料整理结束以后,当事人提出要求学生代理的请求,出于谨慎,在代理之前,诊所课堂师生需要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现有证据材料,认为案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其风险仍然在可以掌握和控制的范围之内:

1、案件诉讼标的较小。经过对案件的分析以及详细认真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标的为20325.2元,财产的损害赔偿标的为35310.7元,总体来说诉讼标的不大。另外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诉讼费并不高。

2、法律关系较为简单。虽然是人身侵权损害,其证据材料较多,但是由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特殊性,即有公安机关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中对责任认定清晰明确,使得案件的法律关系一目了然。

3、民事诉讼容易处理。虽然本案涉及到民事、行政、刑事的相关知识,但总体来说是以民事侵权责任为主,是在法律诊所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

4、本案的管辖在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距离较近;且案外因素影响较小,都为本案的处理提供了便利条件。

在分析完案情以后,便进入办理代理手续环节。由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代理人做出了严格要求,公民代理受到了限制。由于我校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作为进行公益法律援助的社会团体,可以推荐公民进行代理。

在综合评估以上风险的前提下,经过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审批,并由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出具推荐公函,选择了两名法律诊所课堂学生作为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当事人于2013年10月17日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诊所课堂学生正式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

(四)课堂设计内容之四:头脑风暴、严密推理,明确诉讼请求,指导学生制作法律文书

1、诉讼请求的确定

在确定诉讼请求之前,需要对本案进行定性,即确定本案属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亦或是行政案件。同学们纷纷表示,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不涉及到行政主体,因而首先排除行政案件。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认定中,应该把握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本案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本案中,当事人潘某的损伤不构成伤残,因而不是刑事案件,综上分析,本案属于民事案件。

进行民事诉讼的第一步是确定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当事人根据案件中的损害,依据法律提出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诉求,是诉讼的基点。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能否得到支持的评断依据是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是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在王泽鉴先生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中指出,“典型的实例题的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此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A nspruchsnarmengrundlage),简称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实务诉讼的目标是在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寻找请求权基础便是进行实务的核心工作。在王泽鉴先生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明确指出“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例题的核心工作。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实例解答就在于寻找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是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 在实务处理中,请求权分析法同样是基本的方法。

在本案中,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了侵害,依法应予赔偿,但是这只是出于法律人的一种直觉判断,具体诉求的确定仍需寻找法律依据。在寻找请求权的基础时,由于请求权基础的核心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首先应明确权利主体可以主张的权利有哪些,在这些权利清单中,一一查找当事人享有的请求权。确定这种权利清单,须得厘清我国的请求权体系,根据体系思维确定权利清单。

权利清单的确定,可以通过我国的民法权利体系进行思考归纳,通讨论,归纳如下:

这是学理的一种分类,是容易想到的,在实务中,有一种更为细致的思考方法,就是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这里面涵盖了所有民事纠纷类型,也是寻找请求权基础的一个有效途径。

在厘清权利清单以后,结合本案,可以梳理出本案受到侵犯的权利有:人身权中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财产权中的所有权。确定权利受到侵害的种类以后,还需找出实体法的规定,方能找到请求权基础。通过查找法条,课堂讨论,做出以下归纳:

权利

法律法规

条文内容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财产权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

明确的请求权基础是进行诉讼的基础,在对请求权分析结束以后,就应该对诉讼请求进行归纳总结以形成正式的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诉讼请求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的基础明确具体,二是诉请维权方式和数额明确具体。通过前面的分析,还只是停留在当事人潘某的哪些权益遭到了损害,并没有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还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因而必须进一步进行分析。

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确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误工费、拖车清障费、修车费、停运损失费、车辆贬损鉴定费、车辆贬损费等的赔偿。第一层面完成以后,需要进行数额的确定。这方面需要结合案件的证据、经济数据、一些标准以及鉴定等材料确定。通过分析案件材料,发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拖车清障费、修车费比较容易确定,比如医疗费可以根据住院发票结合病例直接认定,而误工费和停运损失费比较棘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因而确定误工费可以分为两个步骤,首先确定误工时间,这个可以根据《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得出,潘某的误工时间是90天。其次,是确定当事人潘某的收入状况。由于潘某的工作性质是自营性质,每个月的工资收入并非是固定的,于是再进入下一个标准,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采取这种方式的难度在于举证困难,根据和当事人的交流,他们在运营过程中,出租车公司会有记录,但是只能保留近三个月,无法得到近三年的数据。因此严格的从法律依据来说,只能走第三条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经过查找,找到了一份2013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通过这个标准,得出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的工资标准是40465元/年,也就是每天110.86元。这个标准与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状况相去甚远,据当事人陈述,每天的毛收入有900左右。出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一种比较冒险的诉讼策略,将当事人近一个月的收入情况的记录调集出来,作为误工费的计算依据。经过当事人的调取,最后只调出了2013年9月12日至2013年10月1日之间的收入记录,计算以后的平均收入是897.65元/天。然而这里面又存在一个问题,这是出租车AX****6每天的运营收入,这部车是三个人共同运营,而且这里面没有除去运营成本,不能是严格意义上的工资收入。对于第一个疑问可以理解为是他们共同的损失,从后果来看,被告都需赔偿。而对于第二个问题,由于其中牵涉到修车费、加油费等成本,难以举证证明,这里便存在一个诉讼风险。

对于停运损失费,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做出解释。只能类推其他相关问题处理,这里可以类推误工费。于是案件便出现了一个问题,误工费与停运损失费之间出现了重合,而且车辆的停运损失费和误工费的权利主体并不一致。通过梳理案件,查找资料,作出以下表格。

诉讼请求明细表

项目

数额(元)

计算依据

医疗费

9261

住院医疗费发票及病历

住院伙食费

105

住院7天*15元/天

营养费

1000

医师建议加强营养

后续治疗费

3000

鉴定意见

护理费

1950

护理30日*65元/日

伤残鉴定费

1000

鉴定费发票

误工费

9977.7

90天*110.86元/日(以《2013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40465元/年为标准计算)

拖车、清障费

800

费用发票

修车费

400

修理发票和凭证

停运损失费

34110.7

38天*897.65元/日

车辆贬损鉴定费

待定

鉴定费发票

车辆贬损费

待定

鉴定数额

共计

55638

总计不包括待定费用

请求权的核心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在上文中已经分析了“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然而对于“谁”还没有进行分析,这个“谁”决定着诉权的行使,以及责任的承担,还有程序法中的当事人是否适格等等重大问题。

在本案中,涉及到的主体也比较复杂,存在多方人物关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都不是车辆所有权人,于是牵扯出车辆所有人。同时还涉及到案外第三人即乘客李某,赔偿关系变得复杂。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也相互交错,合同与侵权关系相互交织。同时,还涉及到保险公司,求偿的关系就显得更为复杂。在面对这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指导学生进行直观化处理是一种有效的方法,这种直观化的处理就是通过作图,直观的反映出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相互讨论,分析各个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以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主线,法律关系为核心,做出了以下关系图:

法律关系图

由以上法律关系图可以看出,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潘某,应当由潘某提起诉讼请求。而财产权的权利主体为车辆所有人,即武汉富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因而本案原告应该为两个,分别就人身损失与财产损失提起诉讼。

2、制作法律文书

在前面的法律分析基础上,已经基本明确了诉讼请求,对于案件的整体把握已经比较充足,于是下一步便是将这些分析成果用法律文书呈现出来。诉讼过程中,用到的主要法律文书有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申请书、质证意见书等,这些文书是在不同阶段为特定目的而使用。比如起诉状是为启动程序,在法院立案,代理词在于充分说明己方意见。

1)起诉状

起诉状的主要目的是启动诉讼程序,因而起诉状的撰写应当简明扼要,主要表明诉讼请求,阐述请求权的法律和事实依据。起诉状应当包含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与理由、落款等信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在实务中,起诉状的并不是严格按照这种格式进行撰写的,通过查找一些实务类的书籍以及在网络中查找一些模板,经过学生的讨论,学生完成起了分别以潘某和武汉富山出租车有限公司为原告的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潘某,男,汉族,出生于1****年**月**日,住址:湖北省武汉市****,身份证号码:420115********X。联系电话152********。

被告一:郭某,男,出生于1988年**月**日,住址湖北省武汉市******,身份证号码420115************。联系电话135********。

被告二:武汉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住所武汉市******。联系电话:8464****.

法定代表人:刘宝利。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车业务部,住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特8号,联系电话95511。

法定代表人:毕伟。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共计20325.2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7月27日,被告郭某驾驶大型汽车鄂AH***8违规逆行,与原告驾驶的鄂AX***6出租车在新竹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潘某和乘客李某受伤。事发后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做出0009228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某驾车逆行,导致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潘某无责任。

原告在事发当天即到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救治,该院《出观记录及诊断证明》载明原告入院诊断、出院诊断均为“1、急性颅脑损伤;2、胸部闭合性损伤,2.1左第6前肋骨折、右第7前肋骨折,2.2两肺下叶坠积极改变;3、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在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住院治疗7天,8月2日出院,出院时医师建议“1、继续对症治疗,神经外科随诊,不适随诊;2、全休一月,加强营养,卧床休息(硬板床),避免剧烈运动,禁负重,避免二次伤害,持续胸带固定6—8周。”

同时根据《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潘某(原告)的损伤不构成伤残;建议给予后续医疗费叁仟元;休息时间90日,护理时间30日。”

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人身损失,数月不能工作。虽然被告在此之前对部分费用已经赔偿,但对于剩余部分却百般推脱,拒不偿付,原告万般无奈之下方诉诸法院,望法院秉公司法,捍卫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二是被告一所使用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对此亦需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系被告一所使用车辆的投保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望法院公正司法,判如诉请!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潘某

2013年10月30日

附:1.起诉状副本三份。

2、证据材料一份。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富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72号。联系电话027-83625462。

法定代表人:周美兰,总经理。

被告一:郭某,男,出生于1988年**月**日,住址湖北省武汉市******,身份证号码420115************。联系电话135********。

被告二:武汉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住所武汉市******。联系电话:8464****.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车业务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特8号,联系电话95511。

法定代表人:毕伟。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拖车费、清障费、修车费、停运损失费总计35310.7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损值费用及车辆贬损鉴定费,具体数额以鉴定为准。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7月27日,被告郭某驾驶大型汽车鄂AH***8违规逆行,与我公司驾驶员潘某驾驶的鄂AX***6出租车在新竹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我公司驾驶员潘某和乘客李某受伤。事发后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做出0009228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某驾车逆行,导致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潘某无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原告所有的出租车严重损坏,崭新的的出租车几乎报废,数月不能运营,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财产损失。被告对诉请部分拒不偿付,原告万般无奈之下方诉诸法院,望法院秉公司法,捍卫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二是被告一所使用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对此亦需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系被告一所使用车辆的投保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望法院公正司法,判如诉请!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武汉富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30日

附:1、证据材料一份。

2、车辆贬损值鉴定申请书一份。

2)证据清单

证据是提起诉讼所必须的材料,在案件复杂的情况下对证据进行梳理,制作证据清单有利于提高庭审的效率。在制作证据清单以前,首先应该明确证据清单的作用,只有明确作用以后,方能制作出高质量的证据清单。证据清单首先是对整个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材料进行整合展示,是案件证据材料的索引。其次,证据清单反映的诉讼的论证过程,是请求权的逻辑展示。经过同学们的梳理,同学们制作了如下证据清单。

,

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材料清单

编号

证据名称

页码

份数

证明对象

第一组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1

4

原告身份

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被告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2

原告行车证、驾驶证

2

4

原告车主身份

3

被告身份信息

3

4

被告身份

4

被告车辆信息

4

4

被告所使用车辆的信息

5

交通事故认定书

5

4

事故情况及责任

第二组

6

病例

6-7

4

住院情况

原告因交通事故支出医疗费3294.6元、住院伙食费105元、营养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护理费1950元、误工费为9977.7元、鉴定费1000元

7

诊断报告单、出观记录及诊断证明

8-12

4

受伤情况、医师建议加强营养、住院7天

8

住院费用收据

13

4

被告未给付医疗费3294.6元

9

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14-16

4

法医建议后续治疗费3000元、护理30日、建议休息90日

10

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发票

17

4

鉴定费用1000元

第三组

11

拖车费、清障费发票

18

4

原告支付拖车、清障费800元

原告支付拖车、清障费800元,后续修车费400元,原告停运损失费34110.7元

12

委托维修派工单

19-30

4

车辆损害程度以及贬损费用

13

出租车营运收入明细

31-72

4

原告出租车平均每天营运收入

14

后续修车费凭证

73

4

后续修车费400元、车辆最后修理时间为9月2日、车辆停运38天

提交时间:20131025

提交人:潘某

3)代理词

代理词是己方法律意见的系统和集中的表达,代理词的质量是庭前准备充分与否的反映。本案中,代理词应当充分说明侵权事实与损害的请求权基础,对每一项请求进行充分论证,对每项数额的计算依据进行细致表达。在制作代理词的时候,应当结合前文对请求权的法条依据和事实,灵活运用证据和数据,充分展示自己的意见,一来提高诉讼中的效力,做到在庭审中有备无患;二来庭审以后提交法院,将己方意见全面地向法官予以展示,说服法官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五)课堂设计内容之五:根据案件,指导学生制定诉讼策略,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

1、诉讼策略的制定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发现本案的请求权基础是非常明确的,对于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请求权有明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对于诉请的具体数额存在一定的不明确之处,这便给诉讼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于是就需要在这方面进行一定处理,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

制定诉讼策略首先要分析我方当事人的优劣,明确我方在证据和法律方面的不利因素。本案集中在误工费的证明和停运损失费的认定问题,当事人潘某在事发之前的工资收入缺少充足的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三年内的工资收入,继而不能依据“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这个计算标准。原告方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维护潘某的权益,也就是争取最大的赔偿数额。因此就有以下的方案选择:

方案一,依据最近的平均收入请求赔偿误工费。这种方案是提交潘某从武汉富山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运管处调取的收费记录,根据记录,潘某每天的工资收入为897.65元,而后在此基础上确定误工费。

方案二,依据《2013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40465元/年为标准计算。

两种方案各有优劣,第一种方案可能给当事人争取更多的误工费,然而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请求面临不被支持的风险;第二种方案很稳,依据充分,但是得到的赔偿很少,与当事人的损失相去甚远。对这两种方案的选择都是主张一种,反对另一种,理由基本也只是围绕两个方案的优劣来说的。这两种方案看起来只能择一实施,其实不然。实际的诉讼并不是只有开庭审理这一个程序,在开庭前有一个调解程序,这个程序旨在让双方自由协商,达成一致。于是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严格的举证质证,也没有正式的辩论,即使不能达成一致而进入庭审程序,对权益也没有影响。

在此启发之下,同学们纷纷发言。认为既然开庭前有一个调解程序,那就在调解阶段按照实际收入主张误工费,在此阶段如果对方没有表示反对,对此予以认可,没有提出质疑意见的话,在庭审中便可继续主张。如若对方在调解阶段就指出我方的缺陷,提出质疑,那在庭审开始时就变更诉讼请求,转而实施方案二。经过分析,这种策略是可行的,首先可以尝试冒险方案,争取一搏。其次,在对方提出质疑以后,可以利用程序的转化变更诉讼请求,转而实施稳健的方案二,以减小诉讼损失。

2、告知诉讼风险

作为代理人,对于案件的充分准备和严密分析并不代表案件的胜诉,最终的裁判权在于法院。因而,己方的意见和主张都面临着两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或者得不到支持。同时己方的请求和分析都是建立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当事人的陈述之中,当事人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对于某些事实可能存在隐瞒的情况,这也是诉讼的风险点。基于以上情况,应当将这种风险告知当事人,一方面是当事人做好心理预期,再者促使当事人提供真实的案件情况。

经过同学们的热烈讨论,同学们列举了风险的可能来源,并告知了当事人,在此将风险的可能来源列举如下:

(1)诉讼请求不当得不到支持的风险;

(2)不按时缴费导致相关不利后果;

(3)证据不真实不充足的后果;

(4)期间期限经过或者届满后的风险;

(5)判决后的无财产执行的风险。

(六)课堂设计内容之六:组织学生角色扮演,进行模拟法庭,根据模拟情况调整策略方案

模拟法庭既是诊所法律教学的方式之一,在此同时也是进行庭前准备的必要措施之一。诊所法律教育课堂的学生可以通过模拟法庭这种直观的方式体验庭审,熟悉庭审程序。同时,通过庭审可以检查准备情况。在此,将课堂的学生分为三组,一组作为合议庭,一组扮演原告,另一组扮演被告,然后在本案基础之上,根据角色进行庭审,以求通过多角度来衡量作为原告潘某的代理人所进行的准备是否充分合理。

经过庭审,发现误工费是被告纠缠的重点,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其他请求均未提出有力的质疑。这更加坚定了前面制定的诉讼策略,质疑声虽有,也应当一试,况且我方已经做好了两手准备。

到此,庭前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在庭前准备课堂教学中,应该全程运用诊所式教学方法,以学生为主体,诊所教师作为组织者、引导者和指导者。

三、根据庭审情况反思庭前准备

本案是诊所学生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接待并处理的一个真实案例,本案由中心出具公函,由两名诊所课堂学生出庭代理,现在本案已经审理终结。至此,对于本案的分析工作应该是已经尘埃落定。但是我们的庭前准备工作如何?在庭审中起到了什么作用?又出现了哪些预料之外的情况?通过本案对于以后的案件有哪些启发?这都是值得总结的问题。

(一)对案外人重视度不够致程序瑕疵

在庭前准备中,关注到的主体只是潘某、武汉富山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郭某、武汉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平安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然而根据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造成了潘某和其乘客李某两人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在本案中,潘某和李某对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是按份共享的关系,李某也有权利请求。而李某的医疗费已经由郭某支付完毕,于是在庭前准备的时候就没有纳入考虑,但是从程序上来说,李某基于这种共享份额关系,也应当参与诉讼,作为共同原告。于是在庭审中出现了一个意料之外的程序瑕疵,法官提出需要休庭另行开庭,当时正处双方调解争论胶着状态,一听到休庭另行开庭,又不知要拖延到什么时候,这对我方当事人形成了一种无形的压制。同时法官又提出如果达成调解,法官可以不追加当事人,只要让李某做一个放弃份额的承诺书即可。由于我方当事人为了尽快拿到赔偿,做出了妥协,最终将误工费确定为8000元。

在调解书中,对于李某的问题是这样表述的:案外人李某向本院表示,不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份额内向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郭某、被告开元公司、被告保险公司同意李某的医疗费5233元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据保险合同赔偿。

这是在庭前准备的时候忽略的一个问题,也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原因在于没有充分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对问题不够敏感。

(二)不同的数据呈现方式会有不同的效果

在庭前准备的时候,数据是按照项目列举出来的,只计算了每项请求的总额。在庭审中,我们发现法官和对方(保险公司)律师在计算赔偿数额的时候按照交强险的限额分为多个部分进行计算,而我们是全部一起计算,没有划分份额,对于法官和对方律师的讨论很难及时参与讨论,于是在庭审中有一种在局外的感受,也给法官留下了一种不专业的感觉。

(三)庭审辅助材料很重要

在庭审前,我方为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准备了代理词和证据清单,对于费用也列举了费用清单。在开庭前,只打印了两份费用清单,开庭的时候,法官要求提供一份清单,于是我方便只剩一份清单。但是这份清单的计算方式与法官和对方律师的计算方式不同,没有划分份额,这个问题在第二点已经说到。于是在开庭过程中,不能跟进讨论的节奏,使我方陷入不利。

(四)充分扎实的代理词是提高庭审效率和促进法庭辩论的法宝

在庭审中,虽然没有进行正式的开庭辩论,只是进行调解,然而在调解中,我方根据代理词中对于每项请求的详细分析,有理有据的观点表达,使对方对于我方当事人的请求无法反驳。庭审中会出现准备中没有预测到的问题,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只要在庭前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对于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和案件证据材料进行了详细的准备,庭审中遇到的意外情况便都在可控范围之内,能够随机应变。

四、教师感悟

本案从代理到最后调解结案,全程由诊所学生独立处理,在案件处理的每一个环节,安排一到两次诊所老师对学生办案的个案指导,在文书写作过程中,学生独立撰写文书,由指导老师一一把关。学生在充分准备后,出庭效果较为理想,案件结果也令当事人满意。从全程看来,诊所法律教育方法是非常好的实践教学方法。学生从中体验到了法律理论运用到法律实践的各种技能,并促使学生主动反思法律理念以及技能的自我提升。作为诊所指导老师,感悟甚深,我们学生的能力及潜力是巨大的,只要有机会,他们就能做到主动学习、独立思考、团队协作,创造性地解决纠纷,真是“给点阳光就灿烂”,愿这种阳光能够遍及每一个法科学生。正如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汪世荣教授所说,法学实践教育应该是有效的法学实践教育。大学教育宗旨是培养每一个有血有肉的人,教育的目的是激发和引导他们的自我发展之路,法学教育应该是培养在法学领域的行动者和领导者,诊所法律教育方法满足了大学法科教育理念。由于《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使诊所学生代理案件出庭存在困难,这对诊所法律教育非常不利,我们应该研究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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