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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教育评估体系
2016-06-27 08:23  

教师评估体系

一、法律诊所应当定期评估指导教师的教学质量,各学期期末组织当期学生依本体系进行评估。

二、法律诊所指导教师应当:

1、准时上课;

2、备课充分,内容充实,方式灵活,并且依实际需要作及时调整;

3、重点、难点突出;

4、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5、鼓励学生发表独立见解和创新观点;

6、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7、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使命感、法律执业道德观念、人文关怀精神等;

8、布置的作业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9、甄选合适的案件分配给诊所学生;

10、及时启发学生,指导学生办案,监督办案过程。

11、对学生承办案件的质量、效果以及学生安全负责。

三、法律诊所助教应当认真、负责地完成下列工作:

1、收集学生的作业、记录收发情况,尽快呈交指导教师及反馈给学生;

2、及时同指导教师、诊所学生沟通;

3、及时收发、处理法律诊所和指导老师的邮件;

4、妥善保管交托的相关文件、档案资料、办公用品、报销经费等;

5、其他工作。

学生评估体系

一、法律诊所应当依本体系对各期诊所学生进行评估。

二、法律诊所学生应当:

1、准时上课;

2、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发表独立见解和创新观点,但亦应遵守课堂纪律;

3、认真完成并按时提交作业;

4、训练提高自己归纳、总结、表达情景和事实的陈述能力;

5、训练提高自己查找法律和其他方面文献的能力;

6、训练提高自己直接询问、交叉询问的能力;

7、积极同指导教师交流,汇报案件进展、工作情况、小组方案等;

8、团结一致,服从分配,与小组其他组员互相配合,分担工作,共同为案件出力;

9、 具有社会责任感、正义感、使命感;

10、 以当事人权益为重;

11、在不与其他课程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尽力地、热情地投入办案工作;

12、 各小组全体组员共同对本小组所承办案件及案件当事人负责。

三、评估时间为各学期末,具体评估办法由指导老师听取学生意见后确定,可以结合学生自评、小组互评、教师意见等多种方式综合评定。

四、对诊所学生的评估结果不设定优良比例。

五、以本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学生法律诊所课业成绩及证书评语的依据。

课程评估体系

一、法律诊所应当依本体系对各期诊所课程进行评估。

二、法律诊所课程的原则与要求:

1、以学生为中心,以法律援助案件为主要载体;

2、有教学目的相对稳定的课程安排,内容充实,方式灵活,采用诸如模拟法庭、旁听庭审、邀请法律实务人员座谈等形式,且根据需要作出及时调整;

3、依学生所承办案件进展情况,安排内容、目的非固定的讨论,并结合案件调整授课进程;

4、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5、有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研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6、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使命感、法律执业道德观念、人文关怀精神;

三、法律诊所课程的评估要求应当在各学期初始即告知诊所学生,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建议可及时与指导教师沟通。可以调整、改进的应当及时改进。

四、各学期末由学生进行诊所课程的统一评估,依据统计结果确定是否调整下一学期的课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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