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首页  诊所简介  诊所制度  诊所风采  中心首页 
 
诊所制度
当前位置: 中心首页>>中心导航>>法律诊所>>诊所制度>>正文
法律诊所指导规范
2016-06-27 08:21  

一、 指导目标与原则
1、 法律诊所的指导目标是加强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的联系,提高教学实践活动的质量,充分保障当事人利益。
2、 当面指导原则。诊所指导应以面对面谈话、讨论、模拟等方式进行。
3、 间接指导原则。通过提示、启发等方式,引导学生思考和研究,促使学生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
诊所教师不宜直接告诉学生问题的解决方法或答案。
4、 必要准备原则。教师和学生对指导都应作必要的准备。
5、 遵循程序原则。指导应按照本规范确定的步骤和环节进行。

二、 学生规范
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寻求教师指导:
(1) 是否接受委托;
(2) 外出调查;
(3) 代理当事人参与庭审和听证、谈判、调解、仲裁等活动。
(4) 对主要办案环节和案件结果的总结与反馈。
办案小组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请求教师指导。
7、学生要求指导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经过办案小组讨论;
(2)提前2天预约指导时间;;
(3)提交指导计划书
(4)接受指导时办案小组全体成员参加;
(5) 对指导进行反馈。
(6) 学生填写《诊所指导表》附卷备查。
8、 指导计划书包括:案情简介、分析意见、需要指导的问题等内容。
9、 同一问题不宜重复寻求指导。
10、 学生不宜在休息时间给教师打电话。
11、 学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教师预约指导时间。

三、 教师规范
教师通过指导对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实践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12、 教师指导学生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进行:
(1) 审查是否属于指导的范围;
(2) 及时答复学生的预约;
(3) 必要的指导准备;
(4) 收到预约后3日内安排并完成指导;
(5) 指导后在《诊所指导表》签署意见。
13、 每次指导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
14、 教师应当:
(1)对是否受理案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与承办学生讨论后决定;
(2)对是否同意外出调查作出决定;
(3)在参与谈判、听证和出庭前指导学生进行模拟等准备活动。
15、 教师应尽当可能旁听所指导案件的庭审。
16、 教师指导应有书面记录。
17、 教师每周至少安排一次与所指导学生的会见。
18、 对于指导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在诊所备课会议上研究解决。
19、对于指导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应提交诊所教学会议讨论、研究和解决。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人大法学院法律诊所
人大法学院法律诊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西北政大学法律诊所
西北政大学法律诊所
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
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隐私条款  法律声明  合作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  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180号
电话:0371-86175667    邮箱:faxueshiyanjxzx@163.com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