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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招聘8名事业编制书记员简章

发布日期:2013-09-17 09:06:00  访问次数:[]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招聘8名事业编制书记员简章 8月18至20日报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18号)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豫人[2007]55号),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市人事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全供事业编制书记员8人。

 

一、招聘对象

国民教育序列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报考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

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自愿从事书记员工作。

2、具有南阳市市区户口(不含卧龙区、宛城区所辖乡镇)。

3、报考书记员中庭审记录工作岗位的应系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报考书记员中新闻报道工作岗位的,应系新闻或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均在27岁以下(1982年7月1日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

5、应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正被立案审查的;

2、曾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3、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4、其他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情形。

 

三、考试录用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09年8月18至2009年8月20日,

每天8:30至17:30。

2、报名地点: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西侧审判庭一楼。

3、报名办法:报考人员按照招聘简章公布的岗位和报考条件报名,每个考生限报考一个岗位。报名时,尚未就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县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在职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工作证、单位推荐信等有关证件和材料。以上证件和材料经审验后交复印件各1份,同时交近期同底版免冠一寸彩色照片8张,并填写《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任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按有关规定交纳报名考务费。

(二)资格审查:由招聘办公室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以报名截止日期为限,报名人数未达到招录名额三倍以上时,相应核减招录名额。

(三)领取准考证时间另行通知,同时公布笔试时间地点。

 

 

四、笔试与工作技能考试

1、笔试

根据法院实际工作需要,书记员笔试内容分为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满分为100分。

2、工作技能考试

从事法院庭审笔录岗位的工作技能为速记、电脑速录。

从事法院新闻报道员岗位的工作技能为新闻采集、传播等技能及语言文字功底。

3、笔试由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并邀请市人事、纪检等部门参与监督。

笔试成绩在报名点公示,同时公布参加面试人员名单。

 

五、面试

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和报考的职位类别,按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主要考察考生的语言表达、综合分析判断、应变等能力。

面试办法另行制定方案。

 

六、确定考试有效成绩

考试有效成绩满分为100分。考试有效成绩=笔试成绩×40%+工作技能考试×20%+面试成绩×40%。

 

七、体检

根据考生考试有效成绩和报考的岗位类别,按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八、考核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根据考试有效成绩和报考的职位类别,按照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被考核人员。考核由市中级法院政治部负责组织实施,并填写《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任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考核表》。考核参照《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

 

九、公示

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十、审核与审批

对考核合格拟聘任人员填写《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任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审批表》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任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名册》,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人员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由市中级法院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培训不合格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任资格。合格的,按有关规定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的期限为三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合同期满前30日内经双方同意方可续签聘任合同。连续工作满十年,双方同意续签聘任合同的,如果聘任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已经连续签订两次聘任合同,且受聘人员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双方同意续签第三次聘任合同的,如果聘任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对聘任人员的解聘按《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执行。

 

十二、聘任制人员管理原则

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即定编不定人)。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岗位职责。

 

十三、聘任制人员的有关待遇

(一)聘任期内,按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确定职务、职级,落实相应工资待遇和津贴、补贴。

(二)聘任期内,视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正式工作人员,依照聘任合同执行人民法院相关岗位职责,行使有关职权,享受有关福利。

(三)聘任期内,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四)聘任期内因公致残或牺牲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评残和抚恤。

(五)解聘后不再享受聘任期间的待遇。

(六)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招生简章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电话:63079989、63079952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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