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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工作内容介绍
2017-11-10 13:4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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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中心是我校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实验实训、检案、社会服务、教学、科研”于一体的司法鉴定综合性实验室和鉴定机构,也是我校实施司法鉴定实践教学改革的重要平台和大学生专业能力实践基地。本中心的最大特色是:彻底改变法学专业的学生无法进入司法鉴定机构实习或见习的现状,为减少本科毕业生“司法鉴定盲”提供校内的司法鉴定实验实训基地,这在我省乃至全国尚属创新领先。司法鉴定中心将在现有基础上,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和《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批转〈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办法〉的通知》的规定,重点建设法医临床鉴定室、痕迹司法鉴定室、文书司法鉴定室、微量物证鉴定室、声像资料鉴定室和电子物证鉴定室,进一步拓宽渠道扩大业务,适应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努力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为国内有影响的司法鉴定综合性实验室和鉴定机构。此外,本中心既可作为我校法学专业、会计专业、计算机专业和刑侦技术专业进行跨学科学生司法鉴定专业能力实践训练的大型司法鉴定检案实验基地和师生科研平台,还可成为与各级司法机关进行合作项目研究的高校“产、学、研”结合的司法鉴定科研基地,为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项目,可持续性地开拓更新学生的实践案源。

一、法医临床鉴定室工作内容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伪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活体损伤鉴定,主要是根据伤病的具体情况选择应用相应的临床医学诊断方法,如采用视觉、听觉脑干诱发电位、CT、核磁共振、PET等检查方法等。

二、痕迹司法鉴定室工作内容

痕迹鉴定指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运用枪械学、弹药学、弹道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枪弹及射击后的残留物、残留物形成的痕迹、自制枪支和弹药及杀伤力进行鉴定。痕迹是指由于人、动物或者其他物体的运动,在物质性客体上形成的物体的移动、物质增减、形态结构改变等物质性变化。现在痕迹鉴定仍然在各种诉讼活动中广泛运用,几乎所有的现场都会涉及痕迹的鉴定问题。在诉讼活动中,最常见的痕迹鉴定主要有指纹鉴定、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和枪弹痕迹鉴定等。指纹是指手指上的乳突线花纹。指纹具有人各不同,触物留痕、排列规律和终身基本不变的特征。由于指纹上布满了汗腺并不断分泌着汗液,往往还从其他物体上沾有油脂、油漆、灰尘、血迹等,当其接触物体时,就必然留下指纹,近些年来,虽然一些作案人反侦查意识增强,但随着计算机、激光等高科技仪器的发展和运用,指纹发现、显现、提取和比对技术也有了飞跃,大大提高了指纹在司法活动中的证据作用。足迹是人们在站立和行走时,与地面或其他承受面接触形成的脚掌或鞋、袜等形象痕迹。足迹有两大类特征:一类是足迹的形象特征,即单个足迹所反映的赤脚、鞋或袜外表结构特征;另一类是足迹的步伐特征,即单个或成趟足迹反映人的行走习惯规律的特征,这些特征是经过长期练习和反复实践形成并固定下来的,由于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职业、步行姿势等各种因素的不同,每个人所反映出的步伐特征也不一样。通过对足迹的分析鉴定,可以判断人的身高、年龄、体重、走路姿势等,还可以分析遗留的时间、作案人逃跑的方向等,在条件较好时,通过足迹循迹追踪,或将足迹作为警犬嗅源,直接抓获或认定犯罪嫌疑人。工具痕迹是指利用工具破坏物体或者打击人体时,在物体或人体上形成的痕迹。工具痕迹是犯罪现场上最常见的一种痕迹,作案人使用改锥、钳子撬门压锁、剪切障碍物都会留下工具痕迹。通过对工具痕迹的分析、鉴定,可以确定作案手段,分析作案人的个人行为特征,为案件性质的确定,为侦查方向的确立提供证据。枪弹痕迹是指枪支在发射子弹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痕迹。枪械射击时,在机械作用和弹药燃烧后产生的强大压力下,弹头、弹壳与枪支机件会产生强烈摩擦,从而在弹头、弹壳上形成反映枪管内壁、弹匣口、击针等的形象痕迹。在子弹被击发时,伴随着弹头穿射目的物,从枪管喷出的枪油、未燃尽火药、烟垢等微量物质,往往会附着在弹壳壁内部和目的物的弹头射入口表面,这些微量物质也会形成痕迹。

三、文书司法鉴定室工作内容

文书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文书是指公文和书信,但在实际办案中作为证据的文书往往超出了公文和书信的范围,如车票、船票、飞机票、发票、收据、人民币等,其内容的真伪及制作方法都需要进行鉴别。文书鉴定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文字书写、文字制作、文书物证反映的具体内容、文书的制作方法、文书的真假等有关问题的分析、鉴别、认定等活动。文书鉴定不仅在分析案情、缩小调查范围、明确案件的调查方向、认定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可以提供证据。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伪造、变造文书鉴定,打印、复印、印刷文书鉴定,文书物质材料鉴定,文书制作时间鉴定。笔迹是书写人利用笔或其他书写工具,写在纸张或者其他材料上,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特征的一种文字符号。由于每个人生理特征、心理因素和学习写字时的方式、方法、环境、条件的不同,由这些因素所决定的书写习惯也不相同。笔迹鉴定的主要目的是,确定遗留在文书物证上的字迹是否为某人所留,以及确认遗留在不同地方的字迹是否为一人所写。伪造、变造文书是指按照一定真实的样本,或者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利用各种技术方法设计、制造的文书,或者采用挖补、擦刮、改写、填写、消退、改换、拼接等手段,对真实文书进行的伪造。在司法鉴定中,经常遇到的伪造文书有伪造护照、身份证、有价证券、人民币、外币、介绍信、票据等。对文书的鉴定主要通过对检材与真样的比照检验来进行,要比较制作版型,还要从版面内容如图案、文字、印文、底纹、印刷油墨、纸张以及防伪材料等方面来进行鉴别。为了更好地观察和比较文书中的一些细小特征,检验人员需要借助显微镜、比对投影仪、紫外线灯及其他专门鉴别仪器进行鉴别。

四、微量物证鉴定室工作内容

微量物证鉴定是指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方法,通过对微量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在现场或其他与案件有关地点提取到的各种量小体微的物质,都有可能成为微量物证。在当今刑事犯罪中,作案人作案手段和方法日益狡猾,事前精心策划、事中处处伪装、事后极力破坏,在犯罪现场很难提取到明显的痕迹物证,由于微量物证具有体小量微,在现场容易留下,但不易被注意的特点,往往使作案人不能破坏或伪装。随着现场勘查技术和微量物证分析技术的快速发展,微量物证的范围及作用正在不断扩大。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微量物证鉴定有爆炸残留物、射击残留物、纵火物质、泥土、灰尘、粉尘、玻璃或金属残渣等的鉴定,还有纤维、纺织品、塑料、橡胶、油脂、涂料等微量物证鉴定。微量物证可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和缩小侦查范围,可以确定案件的性质并为重建现场提供信息和依据,在一些情况下微量物证还能够起到直接证据的作用,例如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高、新、尖的分析仪器不断地应用于微量物证检验,使得有些微量物证的检验趋近于认定同一,微量物证可以起到直接证据的作用,以微量油漆物证为例,通过计算一层油漆同一的概率为1/7200,难以进行同一认定,而三层油漆同一的概率为1/2.2×1011(即二千亿分之一),则趋近于认定同一。此外,要加大微量物证分析仪器的投入,不断引进新技术。现代分析仪器是微量物证检验的主要技术手段,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原有的分析方法和仪器不断改进和更新,及时地引进分析仪器和检测技术,综合多种方法进行检验,对于提高检测灵敏度、准确度和扩大微量物证的检验范围都是至关重要的。

五、声像资料鉴定室工作内容

声像资料鉴定是指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做出种类或同一认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做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声像资料以其记载的信息起证明作用,但在很多情况下需要通过鉴定才能揭示声像资料记载的信息与待证事实的联系并使之发挥证明作用。如录音资料可以证明人在有关事件中用语言表达的思想内容,录有嫌疑人在电话中勒索钱财的声音内容,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明。对声像资料的鉴定主要是鉴定声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以及对声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做出种类和同一的认定。例如在利用录音资料作为证据时,可能需要证明录音资料中的声音是否为某一特定的人所发出的问题。由于每个人说话时都有自己独特的语音习惯特征,并可通过录音资料反映出来,通过鉴定可以认定录音资料的具体内容是否为某一特定的人所说,从而为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提供依据。

六、电子物证鉴定室工作内容

    电子物证鉴定是指对在利用电子载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各种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包括:1.电子数据固定和保全,如对计算机、手机、录音笔、U盘、存储卡等电子数据存储设备,电子邮箱、博客、QQ空间、网页等网络数据的固定和保全;2.电子数据搜索、恢复和修复,如计算机硬盘(包括存储阵列)、手机、录音笔、U盘、存储卡、光盘以及其它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被删除数据的恢复,上述存储介质中指定内容的数据搜索及提取,各类数据库数据提取,视频监控系统文件恢复及修复,存储介质数据修复等;3.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如电子邮件真实性鉴定,数据库数据真实性鉴定(包括电子病历系统和商业数据库等),其它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如电子文档、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4.用户操作行为分析,如用户网络行为分析(包括上网记录、搜索记录、聊天记录等),注册表、事件日志分析(包括系统用户信息和开关机时间分析、IP地址分析、USB使用记录分析、打开文件记录分析等),计算机系统及应用程序操作痕迹分析(包括格式化及删除数据痕迹、文件访问历史、应用程序操作记录等);5.电子数据一致性和相似性分析,如文件一致性分析, 软件相似性分析(如涉及侵权的软件及私服等),其它电子数据相似性分析(如盗版光盘等);6.软件功能分析,如软件行为和软件功能分析,恶意代码分析;7.密码破解,如各种类型的文件及系统密码破解;8.网络攻击以及其他网络行为分析;9.数据擦除及销毁等。

 

 

 

                                                    司法鉴定中心

                                                   2017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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