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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典型案之六】吴国林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发布日期:2017-09-24 22:33:50  访问次数:[]

2015-04-25 作者:徐盈雁 徐日丹 来源:正义网

 

一、案件事实

2009年,被告人吴国林、吕兴达在福建厦门共同出资成立艺兴达金属加工厂,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标有“Taylormade”“XXIO”“Ping”“Callaway”“Titleist”“Cleveland”“Odyssey”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等产品,并雇请了被告人吴亚龙负责开车进货、送货、发货和收支货款。后三人将假冒产品销售到上海、北京、烟台、苏州、青岛等地。2011年初,加工厂停产后,被告人吴国林分给吕兴达15万元的利润分成,吴国林、吴亚龙则继续负责销售库存的假冒产品,并约定所得利润由吴国林、吕兴达平分。经查,20098月至20127月,吴国林等人销售侵权产品共计得货款119万余元。此外,吴国林等人还销售侵权产品给被告人石秋平、朱元分等人。公安机关在吴国林的暂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标有上述7种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杆身、模具,经鉴定,球头、杆身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共计价值1197万余元。

20094月,被告人石秋平租用了厦门市某地作为制假窝点,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吴国林、李水全购买假冒球头、球杆等原材料,生产标有“Taylormade”“XXIO”“Ping”“Callaway”“Titleist”“Cleveland”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杆等产品,销售至东莞、烟台、青岛等地。经查,20111月至20127月,石秋平销售侵权产品共计得货款73万余元。公安机关在石秋平的暂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标有上述6种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杆身,经鉴定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共计价值383万余元。

201012月,被告人李水全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加工标有“Taylormade”“Ping”“Callaway”“XXIO”“Mizuno”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杆等产品,销售给上海、北京、东莞等地客户和被告人吴国林、石秋平等人。经查,201012月至20126月,李水全销售侵权产品共计得货款45万余元。公安机关在李水全的暂住处和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标有上述5种注册商标的高尔夫杆身,经鉴定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共计价值156万余元。

2009年,被告人朱元分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吴国林、李水全购买假冒球头、球杆等原材料,生产标有“TaylormadePing”“Callaway”“Titleist”“Mizuno”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杆等产品,销售到东莞、广州、上海等地。经查,20096月至20127月,朱元分销售侵权产品共计得货款7万余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元分的暂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标有上述5种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杆身,经鉴定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共计价值53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2817日,公安机关以吴国林等6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批准逮捕,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3315日,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以吴国林等6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1444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各并处罚金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该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评析意见

本案涉案金额高达1700余万元,涉及区域广、涉案人员众多、案情错综复杂、取证难度高,并已经形成购、产、销“一条龙”的犯罪链条,打击难度大。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事实和证据,逐个查实各涉案人员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和涉案金额;对于被告人提出的销售数量、作案时间的辩解有针对性地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为案件的顺利起诉打下了扎实的证据基础。同时,本案各被告人为了犯罪而共同聚居在厦门市的一个村庄内,已形成了一定规模,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风气,检察机关遂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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