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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惩治拐卖犯罪典型案例8】王尔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拘禁、强奸案卖儿童案

发布日期:2017-06-15 19:32:18  访问次数:[]

2015-02-28 作者: 来源:人民法院报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尔民因妻子不能生育而欲收买妇女为其生子。20136月,王尔民以1万元从张正见、武仲廷(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处将被害人杨某(女,患有精神分裂症)收买回家。为防止杨某逃跑,王尔民将杨某关在家中杂物间,并用铁链锁住杨某的双脚,将杨某的一只手锁在一块大石头上。其间,王尔民多次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同年712日,杨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裁判结果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尔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非法限制其自由,明知该妇女患有精神病,还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应依法并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王尔民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被判刑的典型案例。实践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不仅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还往往滋生出非法拘禁、强奸、伤害、侮辱等其他犯罪,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社会危害不容低估,一些群众对“买主”盲目同情的错误观念亦应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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