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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性脾破裂的真假
2013-07-06 11:58 系统管理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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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1日上午10时许,安徽省某县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案件的被害人王某经当地县医院门诊B超检查诊断为“脾破伴腹腔少量积血”,继而住进其亲戚主管的病房。此后,被害人王某又于11月5日、12日在该院又做过两次B超检查,提示“脾破裂吸收期”(均无图片)。事后,当地公安局法医室对被害人王某进行了伤情鉴定,认为“被害人王某脾破裂诊断成立”,评定为轻伤。

    2007年元月9日,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汪某,同年3月27日以其构成轻伤害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经县法院公开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情,证据不足,判决宣告汪某无罪。县检察院认为“这是一份歪曲事实的错误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合议此案后,以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8年1月21日,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了本案,判处汪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3646元。3月3日,县检察院认为“适用缓刑不当”,又第二次提出抗诉。汪某也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并认为被害人王某脾破伤是假的,要求对伤情重新鉴定。4月16日,市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6月1日,安徽省立医院受合肥市中级法院的委托,对被害人王某伤情进行鉴定。12月2日做出医学鉴定意见,认为“从B超图像演变过程来看不太符合病史及病情演变过程,单从B超检查方面认定脾破裂的证据不足。”据此,市中级法院第二次作出裁定:撤销县法院对汪的有罪判决及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发回重审。2009年6月22日,县法院第三次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汪某无罪。6月28日,县检察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又第三次提出抗诉,被害人王某也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2009年12月9日,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裁定:准许市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被害人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历时三年两个月,给汪某本人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为此,汪某按《国家赔偿法》,请求县检察院给予赔偿,并为其恢复名誉。这一切由简单的民事案件演变而成的刑事案件历时3年零2个月,经过两次法院6次开庭,其中县检察院3次提起抗诉,但法院最终还是判决汪某无罪。2010年4月15日,《合肥晚报》整版推出了《是谁导演了这场悲剧》一文及连续报道,详述了汪某案件的前因后果以及汪某贫病交加、家庭人亡,蒙冤数年,虽最终赢得官司,却无法获得赔偿及恢复名誉、工作等悲残境遇。该文刊发后,引起了省内外新闻媒体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的高度关注,纷纷予以转载或报道。

    为进一步确定被害人王某是否因“脾破裂”造成轻伤,当地人大的特委会专门派员携带被害人王某病史资料和有关案件卷宗,赴上海请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王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华政司法鉴定中心受理委托后,经请法医学和临床(B超)8位专家对所送病史资料作会诊审核,取得了一致意见。鉴定结论:“被复核人王某脾破裂伴腹腔少量积血及脾挫伤的诊断依据不足。”

     最终,特委会根据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及其他调查取证,终于在五个问题上形成了一致意见。一是所谓汪某踢被害人王某腹部一脚不能认定;二是肥东县医院医生钱开栋等人对被害人王某伤情诊断有作伪嫌疑;三是被害人王某蓄意隐瞒CT检查结果,证明其所谓“脾破裂”、“脾挫伤”并不存在;四是市公安局法医室出具的被害人王某伤情鉴定结论缺乏依据;五是省立医院及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据、科学客观。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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